州長管不住市長,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美國的市長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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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轄區從大到小是,聯邦——州——郡/縣——市。每一級行政長官只能管本層次行政事務,譬如總統無權調動州的國民警衛隊,州長無權調動縣警察,縣長無權調動市警察隊。

對於最小的行政區劃,市長在轄區從事行政管理,提名機構負責人,收取地方稅,編制本層級預算決算報告。

🍒擴展閱讀:小石城9勇士。

1957年9月,阿肯色州小石城地方法院依據1954年最高法院判例,決定該市公立學校接收9名黑人學生。

當地白人激烈反對,9月2日,州長福布斯試圖以防暴名義調國民警衛隊,阻止黑人學生入學但未能成功。23日,在這個州長的縱容下,白人種族主義者聚集1000多人包圍學校,毆打黑人記者,驅逐黑人學生。

國民警衛隊阻止黑人入校:

白人婦女謾罵黑人學生:

種族主義者高舉南部邦聯旗幟,阻止黑人進入學校。

對此,總統艾森豪威爾決定,派遣101空降師1000多士兵,保護黑人學生入學:

在一群白人種族主義者的圍觀下,9名黑人學生自正門進入。

所以,這就能很清楚說明問題,總統無法也無權調動州國民警衛隊,只能用總統權力調集軍隊以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的名義去壓制州及基層政府的反對意見。


四川達州人


這得從市長的權力來源說起,即市長是如何產生的。市長是由人民選舉產的,不是由上級任命的,不是由州長任命的,所以市長就不需要對州長負責,既然不存在負責關係,也就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


紐約市長白思豪


那麼市長對誰負責呢?市長對選民負責,因此,從法理上來說,選民是市長的上級,只不過這裡的選民指的是一個整體,而不是具體的個人。


誰有權力罷免市長呢?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美國有些地方,市議會有權罷免市長,有些地方,除了市議會外,選民也有罷免權,意思就是說如果有一定數量的選民覺得市長不合格,那麼他們就可以聯署簽名請願,然後舉行公投罷免市長。那麼州長有權力解除市長的職位嗎?是沒有的。


所以既然市長是由人民選的,又只有市議會和當地人民才能罷免他、開除他,所以他為什麼要聽州長的話呢?


美國的市長有什麼用?和我們國家的市長差不多啊,管理當地的民生、經濟什麼的,大城市的市長還可以提名什麼局長之類的,市議會通過的法律規章制度,市長要簽名才能生效的,市長就是市政府的首腦啊。


市長可以為所欲為嗎?當然不能,市長的權力也得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才行,由於美國是聯邦制,所以除了首都地區以及海外領地外,每個人的頭上是有兩套法律體系的,市長們除了得遵守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外,還得遵守州憲法和州法律,州憲法和州的法律會對地方政府,即市長這類人的權限做出明確的說明的,會說明哪些歸州長管,哪些歸市長管。市長不能越權的,要是越權了怎麼辦呢?那就違法了,違法了怎麼辦呢?那就接受法律的制裁啊。誰來制裁呢?州長沒有權力制裁他的,得由州的司法系統來制裁啊,那些州檢察官、州法官們就來了,市議會也會調查他啊。


有些市長,可比州長還吃香,當然,是某些市長比別的州長吃香。我們肯定不能說洛杉磯市長比加州州長吃香,因為洛杉磯是加州的大城市。但我們可以肯定的說,紐約、芝加哥、舊金山、洛杉磯、西雅圖、邁阿密、亞特蘭大、休斯頓、達拉斯、波士頓等城市的市長,可比大部分的州長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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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大觀察


這裡有一個政治概念,七師弟希望通過回答給大家辨識清楚。

在實行現代法治政治的國家,各國地域行政長官“官大一級壓死人”在理論上是不存在的,即使以我們的特色體制為例,法律條款和行政條例裡也沒有哪一條規定省長(副省長)可以直接“管住”市長和縣長(省管縣除外),我們看到的地區行政主官領導下級地區行政主官,一是通過本級政府發佈地區行政命令,二是通過政黨內部的組織上下級關係進行領導,因為本級地區行政主官僅對本級、上級黨委和本級人大負責,其直接管理對象是本級政府組成部門,這是法理上的。

想進一步學習的看官可以關注師弟,繼續在評論區交流這個概念。


美國的州長與市長

美國的地區與國家的公職主官或議員,一般來說都要進行廣泛選舉,美國的一個州基本上除了外交主權之外,擁有其他民族國家一樣的權力,只不過名稱不同。美國每個州在美國憲法的框架下和聯邦政府權力之外,可以自主制定自己的法律和行政條例,其中包括地方稅賦。因此,美國一個州的州長其實就已經相當於三分之二個總統的模式,只不過管轄範圍小,沒有權力調動國家軍隊,但有權力調動地方的國民自衛隊(在州議會的授權之下)。

美國州長所做的事情是直接管理本州州政府的直屬部門,制定州財政的分配,以及指定司法管轄。

州長具體乾點什麼呢?

1、指定本州司庫(相當於財政長),管理州財政

2、指定本州檢察官和警察局長,管理州一級司法事務,州警察一般管市警察管不了或不管的事情,比如跨地區案件,交通道路違法,以及執行州法律之中列出的條文。

3、制定和實施本州財政預算、法律條款。

就這麼點事情,除此之外就是遇到多個州的共同問題或重大事故與自然災害時出面調動警衛隊同時與其他州進行協調。

另外,本級有駁回上級行政命令與法案的權力,比如州政府可以上訴駁回聯邦調查局的司法管轄,但是需要本州法院通過,州長也可以提請本州法院駁回聯邦法案或行政命令


同理,市一級也是如此,縣一級也是如此。只是市縣兩級並沒有自己的立法系統,但是有駁回州法案的程序。

簡單一點說,州長一般謀篇的是本州宏觀公共佈局,比如投資支持什麼產業,補貼哪個群體,教育機制等等。市長一般著手具體事務,哪個地方拆遷,哪個地方蓋樓。州長管不了一個市的發展規劃和司法案件,市長無法更改稅收政策和本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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