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付了大半, 房子却被卖家抵押 法官:卖家不诚信, 承担败诉后果

房款付了大半, 房子却被卖家抵押    法官:卖家不诚信, 承担败诉后果

  通讯员 陈贝 喻夏 本报记者 唐佳璐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底,朱女士相中了位于台州黄岩区东城街道的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68.8万元。由于当时该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她和卖家汪某、金某等人约定,先支付48.8万元,余款20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1月,朱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物业费等费用。同年7月,汪某取得该房不动产权证。朱女士一时间未能凑足20万元,于7月17日支付10万元购房款后,与汪某协商,剩余10万元延后支付,并约定房款付清后再办理过户。

  2018年10月1日,朱女士又凑付了5万元。至此,朱女士共交付房款63.8万元。

  就在朱女士准备再凑付5万元,以便办理转户手续时,汪某却将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了40万元。

  朱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子,怎么还可以抵押给他人?与汪某、金某交涉未果后,2019年,朱女士向黄岩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汪某等人返还她购房款、违约金及装修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朱女士购房款63.8万元,装修费、物业费等3.3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汪某等人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这样的行为即所谓“先卖后抵”行为,在该行为中,被告的恶意是明显的,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以及请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

  因而,原告作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享有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的恶意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相应损失。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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