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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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是許多人在外辛苦時拼命想念的安全屋,可事實上,安全隱患也正隨著社區全方位擴張“頻繁光顧”。電梯、停車場、高樓下......光是這些名詞,就夠人腦補出一部“都市恐怖傳說”。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而說起社區物業,人們更多想到的是綠化、保潔、維修、停車收費等傳統職能。可說到安全,什麼樣的社區才安全?家中失竊,電梯傷人,跟保安衝突,物業公司要承擔責任嗎?界限何在?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你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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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吃過晚飯在小區散步,不小心被一張居民裝修時隨意丟棄在停車區的席夢思床絆倒受傷,經鑑定為十級傷殘。小李認為席夢思床當時在一輛車後,位於自己視覺盲區內。事後經瞭解該席夢思床已廢棄多月,由於小區未安裝監控攝像頭不知何人拋棄,物業公司一直未予妥善處理,小區內也無專門的建築垃圾堆放區。小李認為物業公司應擔責,遂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依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及物業合同約定,善盡小區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保障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被告對安全保障設施管理和建築垃圾處理上均存在過失,應對小李的損害後果承擔較大責任。同時小李作為成年人,對小區環境應較為熟悉,行走時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亦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70%責任,小李承擔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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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是閔行區某老小區居民,某日下午,因電梯安裝時轎廂與樓層地面有嚴重的高低差距,孫某在進入電梯時被絆倒在電梯轎廂內,造成手腕、腿部等多處受傷,後被送醫治療,鑑定為多處骨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孫某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保證電梯安全運行並符合國家標準,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社區屬於群眾聚集的公共場所,高層住宅的電梯系統屬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設備,按照我國現行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電梯作為住宅共有部分應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其費用由全體產權人分攤。


物業公司作為涉事電梯管理單位,對使用電梯人員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電梯轎廂與樓面有落差之安全隱患未及時修理,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系導致孫某受傷的主要原因。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對自身安全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亦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70%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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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從事小區保安工作,因停車費收繳問題與業主吳先生髮生肢體衝突。推搡間小李猛地掙脫,將吳先生甩在地上致傷。事後吳先生一紙訴狀將小李和物業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作為物業公司員工,因停車費事宜與吳先生髮生爭執,系職務行為致第三人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物業公司應就此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吳先生對雙方爭執也處理不善,導致了致傷行為。因此,吳先生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判定物業公司承擔70%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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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真實案例及法律規定我們知道,無論是是基於對《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履行,或是公共場所安保義務的過錯履行,業主都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安全保障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對物業管理費用、合同約定、具體案件中物業公司和受害方的過錯程度做通盤考量,以正確把握物業公司安全保障責任的承擔與否,及責任比例。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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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全並無統一指標,因為社區基礎“區情”不同,無法概而論之。但當我們著眼於社區事故和糾紛高發區域,對以物業公司為代表的安保義務方,我們仍可給出一些實用性建議:


善用社區資金實現安全硬件迭代。

比如某社區因面積擴大,攝像頭老舊不足,安全死角管理難、隱患大,業委會便廣泛徵求居民意見,最終由社區與轄區物業牽頭,在小區監控實現全覆蓋,還更新了常年使用後老舊的兒童遊樂設施,以居民資金善用,還小區安全美觀實用。


依託專業組織增強居民安全能力。

可由居委會等牽頭,依託社群服務機構等專業力量,定期開展法律講座、科普講座、健康諮詢,增強居民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同時加強對社區老年等弱勢群體的生活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調試避免社區安全“短板”變“斷板”。


形成全員參與機制避免安全死角。

比如某小區探索解決居民區非機動車停放問題,調動群眾主動參與,發揮民主協商優勢,切實瞭解群眾需求。針對居民提議的增加充電樁等提議,提請街道審議,引導群眾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形成“群策群力,社會參與”的局面。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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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左衝右突也沒躲過安全陷阱,我們應當怎樣維護自身權益呢?這裡提供一些權利救濟步驟:

自力救濟

安全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首先可以選擇自行和解。這是最原始、簡單的民事糾紛處理機制,相比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靈活性高很多,協調範圍也大很多。當然,在各方當事人和解之後,請記得要以書面形式固定各方權利義務哦!在法律視野中,未落得紙面的一切通常等於空談。和解協議可自行達成,也可在居委會內設調解委員會等的主持下進行,和解協議達成後,各方還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哦。

求助職能部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涉事各方如果無法自行協調,可依靠相關執法機關力量判斷是非,固定事發現場並在其主持下解決糾紛。在此試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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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

訴訟程序是糾紛處理的最終選擇。具體程序在此不多說,只提醒一句:法庭上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以證據為基礎,為根本。自行或通過相關部門固定並留存的涉事證據,都是維權的上佳策略!


『我交的物業費,夠保平安嗎?』——法官才知道的社區生活法則

城市的美好在於將五湖四海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齊聚一處。而美好的社區生活需要業主、物業公司、業委會、居委會各盡所能,同心經營。面對安全盲點,請大家少一分戾氣、多一分注意,躲開那些“可以避免的意外”。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文字:房文佳 王禕勇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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