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傳銷?虛擬貨幣發行方如何做合規

對於投資者而言,一旦投資的項目被認定為傳銷、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也會被迫踏上漫漫維權路,結果往往是血本無歸。

區塊鏈技術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相伴而生,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聽說甚至購買過比特幣,但大部分人對幣圈的印象不佳,提到發幣就聯想到詐騙、“割韭菜”。客觀上,確實有一小撮犯罪分子以傳銷形式為手段、打著虛擬貨幣的旗號從事著新型互聯網欺詐,但也不乏部分真正有潛力的項目因為運營的不合規而被誤認為“資金盤”、“龐氏騙局”,甚至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對於投資者而言,一旦投資的項目被認定為傳銷、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也會被迫踏上漫漫維權路,結果往往是血本無歸。本文就虛擬貨幣的傳銷風險做出了分析,並就發行方可能的合規操作給出了建議。

虛擬貨幣涉嫌傳銷的案例

(2016)蘇0311刑初16號:

法院判決

會員所謂靜態收益來源於會員自己繳納的會員費及下線會員繳納的會員費,動態收益均來自於下線繳納的會員費,達康公司的經營實質是以投資所謂的虛擬貨幣“暗黑幣”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固定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只不過是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同時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而騙取財物,也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屬於傳銷組織,只不過是使用了“虛擬貨幣”的形式,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使其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因此,杜玲等五被告人所參與的達康公司經營模式並非以銷售業績為報酬依據的團隊計酬,而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參與人員亦遠遠超過30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達康公司“暗黑幣”經營組織為傳銷組織。

(一)傳銷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傳銷活動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活動。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三條,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工商總局發佈的《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37號意見規定

“騙取錢財”是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團隊計酬”行為的界定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如上所述,傳銷或變相傳銷的行為模式非常多,主管機關主要是從獲利的方式來判斷是否構成傳銷。傳銷行為的獲利方式不是通過正常的銷售行為進行獲取利益,而是通過“入門費”、“人頭費”以及“發展層級的團隊計酬”等非法方式獲取利益。

(二)監管機構認定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是否構成傳銷的標準

在認定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是否構成傳銷時,監管機構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在實踐中,傳銷行為一大特徵就是需要交納一定的入門費。現在很多虛擬貨幣的項目中,有的會要求投資者先交納一定的費用才具有購買虛擬貨幣的資格。此外,還有一些項目會涉及到“礦機”,投資者必須要購買礦機才能“挖礦”,才具有產生虛擬貨幣的基礎。這種售賣礦機的行為很有可能被監管機關認定為變相的入門費。

(2)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實踐中,有的虛擬貨幣項目通過微信群、組織授課、宣傳會的等方式公開向他人宣傳,或以“高回報”作為噱頭利用投資者發展新的投資者,這就是所謂的“拉人頭”。

(3)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實踐中,有的虛擬貨幣項目向投資者承諾定期的返現或收益,有的還會承諾“拉人頭”的收益。虛擬貨幣每一箇中間代理拉人頭後,人頭都是直接從組織者那裡購買數字貨幣,而不是從中間代理那裡購買,類似直銷模式,但是中間代理拉人頭可以直接獲得額外的數字貨幣獎勵,是典型的傳銷特徵。就是以直銷的方式吸引投資者購買,再鼓動投資者以傳銷方式發展下線,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用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獲取更多的投資。

(三)合規建議

首先,發行方要避免中心化的發行方式。如果可以證明Token的產生不依靠特定機構發行,而是依據特定算法,則通常可以被認定為去中心化的發行。

其次,避免交易所自行ICO兼Token託管業務。比如在此前網傳的某交易所涉嫌傳銷案例中,根據網絡公開信息,用戶要從交易所獲得每日交易的鼓勵金,必須將交易所自己的Token託管至交易所區塊鏈資產交易平臺。

第三,避免自建平臺交易。監管機構一般認為傳銷幣是自建平臺進行交易。所以,交易所本身發行自己的Token,就需格外注意這個風險。

第四,應採用開源代碼。如果沒有通過開源代碼搭建程序,則無法證明Token總量受限的參數和方式。

第五,就宣傳的方式,應當避免虛假宣傳、誇大事實、發展下線等不規範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方式是每個用戶註冊後,可以獲得自己的推薦註冊鏈接和推薦二維碼,他人通過這個註冊鏈接或二維碼註冊後,會成為這名用戶的直接推薦(直推)用戶。通過推薦註冊成功後,這名用戶能夠拿到推薦用戶交易時產生的交易手續費,作為推薦的獎勵。前述方式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分級代理拉人頭。

第六,不規範的代幣發行。除了可能涉嫌傳銷之外,視其具體情形,還有可能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欺詐、證券法下的公開發行、金融監管下的非法集資、刑法下的集資詐騙等多種嚴重法律風險。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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