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對林宏等41人涉黑案 作出一審宣判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林宏等41人(其中4人為非組織成員)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海南一中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賄罪、強姦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林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其他40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全部財產到一萬元不等罰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2月,林宏因賭場問題與林某旺等人發生爭執後,夥同被告人林運俊及符和開(另案處理)前往馮坡鎮報復林某旺等人,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的嚴重後果。1998年12月,林宏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海南省原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林宏服刑一年左右就被保外就醫,在當地惡名初顯。此後,林宏不思悔改,又犯合同詐騙罪,2005年11月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滿釋放。2010年,林宏回到鳳尾地區,陸續糾集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在抱羅鎮開設賭場並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當地群眾稱該團伙為“十爹這夥人”。2011年底開始至2012年間,林宏指使吳淑勇、符芳儒、王德安、邢銳等人要求鳳尾地區的尖椒收購商必須使用其指定的紙箱打包尖椒,擾亂當地生產經營秩序。至此,林宏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林宏對組織的發展運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掌握並分配組織非法收益,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周安球、吳淑勇、呂書寶、邢銳、王升坤、雲天華、符強直接聽命於林宏,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該組織的骨幹成員。被告人符芳儒、邢福植、陳文孝等8人多次積極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潘在旺、吳多福、雲大安等21名被告人明知該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仍加入並接受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達兩千九百萬餘元,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6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造成當地人民群眾極大的心理恐懼。該組織在文昌市鳳尾地區一帶實施的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文昌市鳳尾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宏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後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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