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這七類行為,免罰!

珠海企業注意了!

近日,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首批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對七類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快看看具體有哪些!

小布注意到,免罰清單列舉的輕微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含: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未經重新環評審批開工建設、環評報告未獲批覆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非敏感區域內排放水汙染物輕微超標、非敏感區域排放大氣汙染物輕微超標等情況。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這七類行為,免罰!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要對這些行為免罰呢?

一方面,為市場主體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了及時糾錯的機會,釋放政府的溫情和執法的溫度,引導、促進企業和經營者自覺守法。

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效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這七類行為,免罰!

接下來將怎麼做?

下一步,市生態環境局還將根據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免罰清單予以動態調整。對於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生產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珠海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免罰清單(第一批)

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首次被發現,責令備案後及時備案的;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不在環境敏感區內,且5.5≤pH<6或9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超過大氣汙染服務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不在環境敏感區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類汙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0.1倍以下;

二、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於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生產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雖然這些行為被免罰了,但還是希望企業們能夠自覺保護好環境,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支持的轉~

文/珠海發佈 鄭振華

責任編輯/藍輝龍

編輯/江傳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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