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開除?關於婚假你要知道的幾個問題

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雖然沒有規定在勞動法中,但確實是勞動者的權利,產生的爭議也屬勞動爭議。

本文案例中,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予勞動者婚假,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

關於婚假的幾個問題,在案例後作簡單回答。

【案例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1218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查明事實】

2019年2月22日,孫某領取結婚證。

3月1日,孫某至南京某公司工作,應聘登記表婚姻狀況欄填寫為已婚。

5月16日,孫某向公司提交員工請假單,請假事由為回老家結婚。人事未予接收,並在微信中回覆“婚假以結婚證的登記時間為準”。

5月22日,孫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員工請假單申請休婚假。行政人事部簽字:不批准,並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5月29日,孫某回老家舉辦婚禮。

5月30日,公司向孫某郵寄返崗通知書,要求孫某於5月31日返回公司報到履行工作職責。孫某次日收到返崗通知書。

6月3日,孫某與妻子去日本旅行後,於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

6月12日,公司向孫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孫某無故曠工12天,決定與孫某解除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本案孫某作為公司的員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權利。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給予孫某休婚假的義務。

根據本案事實,孫某於2019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5日既入職公司,客觀上不可能休滿15天婚假。公司在孫某提交的員工請假單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為由,對孫某的婚假申請不予批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於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行為。

基於以上事實,本案孫某根據其領取結婚證後確定的婚期和行程,未到崗上班,並非無故曠工。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孫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33.33元。

【二審法院認】

一審法院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並結合本案事實,認定孫某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權利,並無不當。

公司的孫某入職時已婚、不應當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公司提出的孫某未盡披露義務、請假程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上訴理由。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孫某在入職時並未隱瞞其已婚的婚姻狀況,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拒絕孫某的婚假申請有正當理由、亦未能證明孫某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幾個問題】

1、什麼樣的人可以享受婚假?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

【法條鏈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2、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嗎?

可以。

【法條鏈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覆函》(勞社部函[2000]84號)

3、婚假多少天?

各地婚假天數不同,請查詢當地規定,一般規定在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

江蘇省統一規定是13天,南京市在江蘇省基礎上多兩天,即15天。

【法條鏈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

4、如何發放婚假工資?

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

【法條鏈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5、婚假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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