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經行政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葉某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固定期限為1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葉某在該公司從事清掃保潔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時間未作約定,實際工作中葉某按照每天下午固定時段執行路段清掃工作,全月無休。2018年9月,清潔公司以葉某上班遲到早退及勞動質量得不到保障為由向葉某發出解除勞務合同通知書,要求葉某限期辦理交接手續。該清潔公司向葉某發出解除勞務合同通知書後,向行政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後經行政審批許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葉某離職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清潔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勞動仲裁部門裁決支持了葉某的該項請求。後清潔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對於清潔公司的請求未予支持。

用人單位未經行政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有效

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判決:某清潔公司向支付葉某休息日加班工資。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公司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官釋法:

本案中,葉某與清潔公司之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時間並未作明確約定。葉某在工作中實際實行的為不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勞動部貫徹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根據上述規定,不定時工作制必須經行政審批方可實行。在本案中,葉某在清潔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並未及時向行政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雖然該公司此後經行政審批許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審批通過時葉某已經離職。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清潔公司應向葉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未經行政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有效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及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審批,獲審批通過後方可實行該項工作制度,用人單位不能僅憑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在實際工作中默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也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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