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受损,被判赔偿公司1.8万。员工该怎么办?

月下迷狮子


这个案子说老实话问题很大,仅从赔偿的依据这个角度那就是错的,按照损失和责任比例来赔偿没有任何依据。即使要处罚员工也只能是按照员工的工资进行处罚(俗称扣工资奖金),因为责任和义务一定程度上是对等的,员工仅拿到工资就要承担巨额的过错损失非常不公平,如果按照判决推广执行,任何涉及到高价值的事件就不会有人去干了,风险和收益根本不成比例。


LA灯


哈哈,自己回答自己的提问。

其实,如果不是造成损失,而且法院判员工要赔偿,这根本不是个事。

那我们来说说,这个损失是怎么造成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明确地拒绝了。这时候按照劳动法,员工已告知公司。现在应该公司想办法解决问题。到这一段,前面部分都没毛病,合情合理。

接下来,我们先做个假设,如果公司找别人来检验了,合同未违约,违背罚款。现在公司没找人解决,拖着不办理,造成违约罚款。这两个结果都跟员工无关联。

为什么要员工赔偿,应该是公司管理失职,不解决问题,造成违约。


月下迷狮子


看到这样的问题,真是细思极恐,员工因为不加班,最后被法院判处1.8万赔偿,真是五一劳动节给到大伙的一个最劲爆的消息,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原来不加班,企业也会有些骚操作。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真是开了眼界。

江苏扬州两名质检员因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12万元,公司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两名员工太过任性,最后一审判决酌情赔偿损失1.8万元。

对此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解释说:虽然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情况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那问题来了,需要问下该庭长几个问题:

1、员工在紧急情况是需要配合加班,但是企业这个工作强调就是合法的?

一个300亿的项目成败全部落在了两个平时就看不惯的员工身上,300亿的项目,需要员工连续通宵加班1个月才能完成。如果事情真的很紧急,企业为什么没有事先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况且要求两个不打算续约员工,要求他们放弃健康,不眠不休一个月去挑战一个自己都不能完成的任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不眠不休挑战成功了,但是企业验收方又以其他原因说公司产品达不到要求,那屎盆子是否又的盖到这两位员工的头上,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追讨两人的经济责任?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个公司300亿项目的成败居然取决于两个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上,真是匪夷所思,充分说明两人如此重要,岂又要以加班之事威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细思极恐,总之解释权全在公司。

2、那换言之,如果企业以骚操作变相裁员,那又另当别论呢?

我们都知道很多企业在用人方面,恨不得一个人做多个人的活,剥削员工的剩余价值到极限,在不切实际的任务面前,让员工定军力状,如果完不成公司任务,轻则扣绩效,那如果很多公司在疫情期间,纷纷效仿该公司的做法,

  • 为了节约成本,先控制员工数量甚至通知停工停产,通知大部分员工回家待产,让公司人力非常紧张。

  • 然后在现有的人力紧张的人员面前,定上不合理的工作计划,项目完工交付计划,如果员工不加班,就会项目违约。

  • 然后强迫现有员工都加班,谁不加班导致公司项目违约,就构成本案所述的“紧急情况”,然后让他赔钱,这把员工当做案板上的肉,任人鱼肉,而无招架还手之力。

  • 如果员工紧急情况不加班,就以不配合公司紧急情况之由,实行解除劳动合同之实。

然而这个300亿公司项目,不的不说,为何接到项目任务之初,不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安排,难道一个月内就有一个300亿的项目凭空而降,这生意做的也太容易了。既然不想和员工进行续约,为何又没有人才替补,出现了管理失职现象,为员工身上扣屎盆子,这招真是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玩到了极致,把员工的利益放到了何处,把老员工的利益至于何处,不仅把老员工就这么堂而皇之的裁掉,还反手让员工进行赔偿。

对于判决,建议员工利用手中利剑,维护正当权益,不要变成资本家剥削的工具,任人鱼肉。

1、“紧急情况”加班,不应被滥用。

本案中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紧急情况”,这是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过度接单、将繁重工作任务强加到员工身上的,不能要求员工为了这种“紧急情况”买单,否则公司多接单,那天天都要忙着交单、天天都是“紧急情况”,《劳动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赋予劳动者的“拒绝加班权利”岂不是成了一纸空谈?

2、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议员工起诉公司,维护正当权益

  • 恶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该案件中的两名员工已经在此工作多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公司理应与两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公司拒绝与两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的,而当员工知道自己工作多年,合同到期后却要被炒,居然以紧急任务不加班为由,理由本身就太牵强。

再者,哪怕公司真的遭遇紧急情况,站在普通理性角度,一个月通宵加班完工,极其不合理的诉求。

《合同法》中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主违约后,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法理称这一规定为减损。然而企业在出现此种紧急状况下,公司应采取预防行为,公司应提前与员工确认是否会在紧急状态下加班,或者要及时招募新员工做好交接培训,或直接安排其他员工加班,只有公司做好了以上三点,才能基于员工拒绝在“紧急情况”下加班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 诉求加班工资

对于这样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请求,如此风轻云淡,日常工作中,肯定加班行为不在少数,建议员工收集证据,起诉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现在不要脸的企业越来越多,如果企业都以这样的骚操作对待员工,都以“紧急任务”为由要求员工强制加班,那么员工的利益如何保障。话说,你钱给到位了,平时的加班就忍了,如果钱也没有给到位,就嚷嚷要员工义务加班,给员工上套,未免太恶心了。

希望大家多进行转发,让这种罪恶的资本主义嘴脸无所遁形,让员工的权益能够真正得以保障。否则在这个员工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又将衍生出多少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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