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主播嗨氏跳槽案宣布:驳回其上诉,向虎牙赔偿4900万

王者荣耀主播“嗨氏”违约跳槽斗鱼一案,法院驳回嗨氏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嗨氏必须向虎牙赔偿高达4900万的违约金。

游戏主播嗨氏跳槽案宣布:驳回其上诉,向虎牙赔偿4900万

嗨氏是国内游戏直播界的头部主播,也曾被誉为“王者荣耀一哥”,他有超过450万的微博粉丝,直播间的订阅人数超过600万。游戏主播江海涛(嗨氏)与前东家虎牙直播的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于11月15日公布。二审维持原判,嗨氏需向虎牙直播支付违约金 4900万元以及其他多项费用。而他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8月在虎牙公司平台的收益为11186666.24元,并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在嗨氏案中,虎牙预估损失近一亿两千万,4900万的赔偿金确实可以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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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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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嗨氏一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关系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游戏主播在合同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长期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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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氏在虎牙一手培养的情况违约跳槽,属于恶性违约。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其中支持了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并确立了相应的适用准则,即约定违约金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预见范围的,违约一方以违约金过高主张调减,但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遭受损失,且该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目的明显不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嗨氏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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