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 未接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 零售(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②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规定。
③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