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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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起

我國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

一起來看看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5月起可在全國跨省異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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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執法效率,方便群眾辦事,自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可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跨省異地繳納工作。

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是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形成的交通違法罰款。根據財政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工作的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可在全國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

將可作為民事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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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施行

加大違法行為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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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不願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氛圍。

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比如,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月1日起

銷售二手車減按0.5%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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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稱,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新版《中央定價目錄》5月1日起施行

定價項目縮減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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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對《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央定價目錄》是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和範圍的清單。2015年以來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推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化改革,與現行《中央定價目錄》相比,修訂後的定價項目縮減近30%。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

明確三類保險資管產品的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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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作為規範保險資管產品的綱領性文件,《辦法》旨在落實資管新規,明確三類保險資管產品的共性要求。後續,銀保監會還將擇機發布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進一步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部分礦產礦業權審批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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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發布公告稱,自今年5月1日起,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以外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登記下放至地方。

這意味著,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的後續登記事項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其他礦產探礦權、採礦權以及批准的試採、批覆的劃定礦區範圍,其後續登記事項則由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或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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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治相關工作。農業生產經營者做好生產經營範圍內的防治工作,並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防治工作。

4月2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結合內蒙古實際,針對公務用槍保管、發放領取、佩帶使用以及領導幹部領取使用等易出問題的關鍵環節,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嚴禁違規管理使用公務用槍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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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介紹,近年來,內蒙古發生幾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民警涉槍犯罪案件: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非法持有槍支、持槍殺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員杜文傑持槍殺人等。

以上案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充分暴露出公安機關在公務用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針對這些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力加以整治,組織開展多輪次的公務用槍管理隱患大排查和公務用槍管理專項督察,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關於槍支管理使用工作意見》等制度規定,對公務用槍的領取、佩帶、使用、保管、存放等事項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據瞭解,5月1日起執行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新規中規定:

一、嚴禁無持槍資格人員領取、佩帶、使用、保管槍支。

二、嚴禁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持槍的民警接觸槍支。

三、嚴禁旗(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未經上級領導批准領取、佩帶槍支。

四、嚴禁在非執行任務時佩帶槍支。

五、嚴禁擅自將本人領取使用的槍支交由其他人員攜帶、保管、使用。

六、嚴禁違規發放、接收、出借公務用槍。

七、嚴禁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槍櫃存放槍支。

八、嚴禁出現常規武裝處突力量依法配備槍支不到位的問題。

九、嚴禁對依法使用槍支的民警盲目追責。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視調查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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