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性侵妻子,被妻子防卫反击致死:妻子因此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本文标题所涉及的问题在现实当中发生过,并且也是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还是以案例切入

案情概况

注:案件来源于司法考试讲座案例

甲和乙刚刚结婚,在新婚之夜,新郎甲醉酒,甲就等新娘乙睡着后睡着后才进屋与乙为之。

到了第二天晚上,乙发现甲还是如此。甲在屋外徘徊,于是乙这次假装睡着,但保持意识清醒。甲见到乙“睡着”,就欲与乙为之。但是乙很明显感觉到,今晚的这个“甲”和自己的丈夫不是同一人。

于是乙将甲推开,质问他是怎么回事。甲最终承认,自己在外欠债无法还清,于是就和债主协商,新婚之夜由债主假冒甲与乙为之。所以,新婚之夜的那个晚上,在乙身边的人是债主,而不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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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十分愤怒,立刻决定收拾行李要离婚。可是甲执意要继续,他就开始动用暴力想强行与乙为之。在情急之下乙抄起床头柜旁的一把剪刀捅向甲,没想到致甲当场死亡。

而后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判决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处理结果分析

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着实荒唐,乙应当无罪为宜。

其一,甲作为丈夫,却通过欺骗手段让别的男性和自己的妻子为之,如果本案中甲没有死,那么他的行为也会构成债主强奸罪的教唆犯甚至是正犯,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在现场情形下,乙已经明确拒绝同甲为之。而且甲的行为已经伤透了乙的心,乙已经执意要与甲离婚,虽然在形式上,甲和乙还是夫妻,但是在实质上,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此时不应该将甲当作现实中的丈夫看待,他就是个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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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甲采取暴力欲与乙为之的(强奸),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无限防卫),对于甲的死亡,乙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分析

首先必须承认,我国司法实务当中一般是不把婚内强奸认定为是犯罪的,理由也很简单:即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已婚妇女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关系,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为之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是并未侵犯妻子该权利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那么丈夫行为的不法性也就明显降低了,此时就不应对丈夫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结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实务中形成了如下处理观点:如果丈夫的行为没有不法性或者不法性较低,那么妻子是不能够进行正当防卫或无限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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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但一般来说,对于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也有例外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丈夫同妻子强行为之的行为是要构成强奸罪的,而对这样的行为,妻子不仅能够进行正当防卫,而且还能够进行无限防卫(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1.离婚诉讼期间:

此时夫妻的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于同丈夫为之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2.女方被强行逼婚,属于被迫与丈夫缔结婚姻关系:

比较常见的就是在家长的逼婚下与他人结婚。这经常表现为女方婚后未与对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女方如果后来提出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时的丈夫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为之的,其行为也一样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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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背妻子意愿”的具体认定:

大家要注意,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内的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外,并且随着我们对于人权研究、尤其是对强奸罪所保护的妇女权益研究的深入,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也要结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所用的手段、妻子之后的表现以及对妻子的其余严重损害等其他因素确认。

举个例子,假如男女双方结婚后关系陷入僵局,妻子一直明确拒绝与丈夫为之,丈夫多次请求都得不到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自己为之,却通过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就应当认为丈夫构成强奸罪。

而一开始案例所述,就是这里的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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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比如说妻子还处于生理期或者有其他疾病不宜为之,但是丈夫强行为之的,丈夫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结语

总而言之,“婚内强奸”结合了我国传统同现代的法律,因此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不过,强奸罪保护的对象是所有的妇女,当然包括婚内的妻子。因此,婚内强奸应当慢慢从判断一般强奸的角度倾斜,同时权衡好夫妻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正当防卫的认定,仔细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构建合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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