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您合法享受了吗?

带薪年休假,您合法享受了吗?

国庆中秋的八天假期就这么过去了,如果还嫌不过瘾,那就给自己放个带薪年休假吧!对于上班族来说,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对于带薪年休假,你又知道多少呢?大家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让普法君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吧!


案例

王某某2007年毕业后来到一家事业单位任职,2018年7月1日离开原单位至现单位任职,2018年12月王某某提出当年年休假10天,现单位以王某某任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王某某不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要求单位给予王某某5天带薪年休假待遇。


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王某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当年度在新进单位的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将王某某的情况带入公式即(183÷365)×10≈5。


带薪年休假,您合法享受了吗?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来源:绍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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