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 每票報關單獎勵60元

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印發《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的通知》,符合《辦法》的“提前申報”每票報關單獎勵60元,“到港即報”每票報關單獎勵30元,同一申報單位申報的同一提單號只獎勵1次。

福州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 每票報關單獎勵60元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州市商務局

2020年4月17日

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獎勵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壓縮福州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鼓勵進口貨物提前報關,提升通關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範圍

福州市行政區範圍內所有進出口口岸。

第二條 獎勵對象

申報口岸在獎勵範圍內,積極採取“提前申報”(到港前向海關申報)和“到港即報”(到港後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的申報單位。

第三條 獎勵標準

符合本辦法的“提前申報”每票報關單獎勵60元,“到港即報”每票報關單獎勵30元,同一申報單位申報的同一提單號只獎勵1次。

第四條 獎勵資金來源

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五條 申領獎勵程序

(一)申報單位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商務局申報上月提前報關數據(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縣(市)區商務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並於每月25日前將本轄區內申報單位彙總表報送至福州市商務局;

(二)福州市商務局依據福建省電子口岸運營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前申報”和“到港即報”企業名單和票數(在該公司未提供數據前,請福州海關協助審核相關數據),並彙總統計全市獎勵金額;

(三)獎勵金額經市商務局上報市財政後,聯合行文下達至各有關縣(市)區,由各有關縣(市)區商務局撥付各申報單位。

第六條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申報單位,按如下處理:

(一)追回已發放獎勵金;

(二)取消企業繼續申請該獎勵金資格;

(三)失信企業納入徵信系統;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名詞解釋

(一)進口貨物提前報關:指進口貨物啟運後抵港前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的報關單。

(二)申報單位:指在省電子口岸平臺進行進口報關的申報單位。

第八條本辦法由福州市商務局(口岸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

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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