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擡頭報關出口醫療物資影響退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出口貨物在報關時,“生產銷售單位”應按如下規則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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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填制規範的規定,出口貨物在報關時,應針對出口模式的不同進行分別填報:

1、自營出口貨物

自營出口的貨物,不論貨物是自產還是外購的,“生產銷售單位”都應該填報出口企業名稱。

例:A外貿企業外購貨物出口,“生產銷售單位”填A;境內發貨人填A

B生產企業自產貨物或從C企業外購貨物出口,“生產銷售單位”填B;境內發貨人填B

2、委託出口貨物

對於委託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貨物,在報關時直接把委託方作為生產銷售單位填報

例:A企業自產或購入貨物委託B企業出口貨物,“生產銷售單位”填A;境內發貨人填B

3、加工貿易貨物委託加工

對於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經營企業委託其他老王加工工廠進行加工的,原來的報關單填制規範中規定這類業務的“生產銷售單位應按”按手(賬)冊顯示的“加工單位”進行填報。但新版報關單填制規範中對加工貿易下委託加工的並未規定如何填報,實務中還是按以前的填報方法,即如果是委託加工後出口的,按手(賬)冊上顯示的“加工企業”作為“生產銷售單位”填報。

例:A外貿企業無加工能力,做進料加工業務,委託B企業進行加工,辦理賬冊時,賬冊顯示的“經營單位”為A,“加工企業”為B,則報關時“生產銷售單位”應填B

報錯生產銷售單位影響有三點:

1、如果你是自營出口,“生產銷售單位”報成工廠了,那稅局可能會認為你這是代理工廠出口,不讓外貿企業申請退稅;或者稅局會認為你這是把其他公司的貨物偽裝成自己的貨物出口做“買單配票”騙取退稅。出現這種情況要花費時間跟稅局溝通,至於能不能溝通到位就難說了。

2、自2017年開始,電子口岸會同時向報關單的“境內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傳輸報關單電子信息,即“境內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如果不是同一企業的話,如果該“生產銷售單位”顯示的企業也是出口型企業即辦理了海關注冊登記和電子口岸的,那麼該生產銷售單位也會在自己的電子口岸中查詢到該筆不屬於自己出口也不屬於委託別人出口的報關單,這樣也會給生產貨物的工廠造成困惑,甚至工廠的稅局會認為這是工廠委託外貿公司出口而要求工廠做稅務處理。

3、根據報關單填制規範,自營出口的業務,生產銷售單位就應該填報自己公司名字,但是如果填報成工廠了,那麼這屬於報關錯誤,報關單也就不合規了,會影響退稅(自行查詢財稅(2012)39號的規定)

但是自4月26日起,一些出口非醫用口罩且符合境外標準或註冊的企業發現,在報關時,提示生產銷售單位必須填報在商務部公佈的名單中的工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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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填名單內的工廠名字的不接受申報。

呃,這就打臉了啊,為了能強制比對是否在名單內,強行增加這麼個比對,自己出臺的規範都不顧了?

注意:根據規定,必須把名單內的工廠填到生產銷售單位的業務只有出口非醫用口罩且該口罩是符合境外標準或取得境外註冊並且在商務部名單內的,即在報關時提示“申報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是否符合國外標準”選擇“是”的情況下才強制比對所填寫的生產銷售單位的名字是否在商務部名單內,如果不在的話不接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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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口的符合國內標準的非醫用口罩貨同時符合國內國外的但選擇的“否”及其他醫療物資是沒有這個規定必須要把工廠填到生產銷售單位中去的,但是也得看各地海關的規定(據說有的地區海關也要求其他醫療物資出口也必須把工廠填到生產銷售單位中)。

對於外貿企業出口符合國外標準的非醫用口罩時,由於必須把生產工廠填報到生產銷售單位,那麼這種情況也是不得已為之的,應特事特辦。外貿企業可以跟稅局做好溝通解釋,把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裡的通知或12360海關熱線推送的文章或老王的這一篇轉給稅局進行解釋。最新《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填報指南

對於出口的非醫用口罩等其他醫療物資,由於各地海關並未統一申報口徑,如果外貿企業提供的報關單的生產銷售單位也報成工廠了,那麼在業務真實的情況下也應該給與辦理出口退稅。


本公眾號作者:王術芳

中華會計網校特約講師、青島海關電子口岸特邀講師、中國國際商會跨境電商委員會特聘專家講師、稅友億企贏財稅學院特聘專家講師、山東省商務廳跨境電子商務專家庫成員、浙江省對外貿易綜合服務企業聯盟專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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