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法院对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涉恶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对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涉恶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对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涉恶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郑利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法院还依法判决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人民法院对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涉恶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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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郑利、张志军、丁华从事高利放贷。为扩大放贷规模,2015年12月,被告人郑利指使被告人黄建军、张志军、丁华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张强、何家辉、杨国平、李林等人参与,通过建立微信群,交流、分享借贷信息,筹集资金,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被告人郑利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合同或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协议,通过扣除“砍头息”,收取手续费、公证费、违约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虚高借款金额,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郑利等被告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郑利为首要分子,黄建军、张志军、丁华、张强为重要成员,何家辉、杨国平、李林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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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利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九项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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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瑞 编辑:甜甜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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