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1月发生的业务,4月可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吗?

小规模:1月发生的业务,4月可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吗?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与客户在2020年1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1月已交货并收款,未开具发票,计划4月开具,请问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不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应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

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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