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虚假陈述,一女子被罚两万元

博法律师说

被处罚人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乔某某在庭审中陈述称周某某在借款后没有还款,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1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归还乔某某借款67000元。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周某某提供相关还款证据,乔某某对于其中29000元的还款证据予以认可,并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29000元,二审法院据此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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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

被处罚人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ー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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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妨害诉讼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可以对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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