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4:ST中安被金融法院判定赔偿股民损失

2020年11月28日,600654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显示,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受理405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新增涉案的金额:66,302,772.67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420例(另有16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3,145,106.25元),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32,012,90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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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600654ST中安虚假陈述案作为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例,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被判担责,示范性判决投资者胜诉,后续的索赔案件将进入快车道,获赔又多了一份保障。

经证监会查明,600654ST中安此前信息披露存在的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虚增收入等违法行为。2019年5月30日,ST中安也因此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经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600654*ST中安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随着证监会处罚落地,600654ST中安信息披露问题也终于水落石出了,投资者维权索赔也正式拉开序幕,来自全国各地的受损投资者把600654ST中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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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0654最新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民维权专业律师俞强表示,中安股民的索赔条件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俞强律师办理相关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3、加盖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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