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都是年齡大的,大多都在50-60歲左右,可以給他們簽退休返聘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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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讓50歲女,55歲男拿社保,不管男女到這個年齡,雖然做的動,工作難找,基本上大多用人單位都不要,嫌棄年齡大形象問題,這個年齡的人不但沒退休而且還把社保延長,你說不做還不行,上有老,下有小,安排操心兒女結婚事,有工作單位的很要強點,沒工作單位的活著心聲疲憊傷感累,累,累,國家應該是讓28歲過後的年青人交社保,他她們無論是出學校還是社會青年都己經成熟和有擔當,這樣社會上犯罪的青年會減少,而且年青人工作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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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都是年齡大的,大多都在50-60歲左右,可以給他們簽退休返聘協議嗎?

在法定工作年齡內的員工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怎麼能隨隨便便的將勞動關係變更為勞務關係呢?

法定工作年齡主要由以下幾個文件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禁止招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為50歲,特殊工種為男55歲,女45歲。在此區間的年齡被認定為法定工作年齡,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不能因為他們年齡大了就簽訂勞務協議,這是不合法的。

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辦不了退休,單位又確實需要用人,那才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勞務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範疇,而是民事合同,爭議也是按照一般民事爭議處理。

所以,不是依據簽訂協議的名稱來確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關係,而是依據員工的主體資格來區分。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還是不要隨便解除或終止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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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年紀較大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就不再具有勞動權力了,因此,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在勞動仲裁時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退休返聘協議也屬於勞務合同的一種。

超過法定退休的人因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簽訂的《勞務合同》或《退休返聘協議》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範籌,出現勞務糾紛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而由法院按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即使合同未到期《勞動合同》也自然終止。勞動者繼續工作 ,與單位存在的就是勞務關係,即使未籤《勞務合同》或《退聘協議》也都是屬於勞務範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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