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過戶後才發現曾經有個60多歲的租客在此房生病去世,你們能接受嗎?

太陽擁抱月亮1314


你買房的時候中介或者賣屋者有無跟你說過房子裡曾經有發生死人的事情或記錄,如果有的話,你自己的事了。如果沒有,你完全可以以此去法院起訴中介或者賣房者有意掩瞞實情,不但應該將買屋的錢全部退回給你,而且你還可以向法官要求經濟懲罰中介或者賣屋者的不誠實而導致你精神上受到了侵害的賠償。通常買房子尤其是二手房子之前,應該做做功課到當地的派出所查核一下房子的情況或者通過街坊鄰居瞭解一下房子主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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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啊,你也不必太糾結這個問題,因為人在家裡生病了都會去醫院的,這老人應該是在醫院去世的,不會是在家裡,再說生老病死很正常,而且你買完後房價還漲了,你這不是賺到了嗎?心裡應該竊喜才對啊,記的看過一篇報道,說有人專買兇宅,因為便宜啊,比市場價低1/3省二三百萬啊,記得說了一句很經典的話,我印象很深:在高房價面前,鬼算得了什麼。更何況你買的這房還不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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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也只能接受。

我給你分析一下為什麼只能接受。

首先,你不接受該房屋的途徑無非是主張撤銷合同,而主張撤銷合同的理由又無非是賣方沒有如實告知房屋內死過人,存在欺詐行為。那麼賣方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

一、該房屋是否凶宅

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眾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願購買的房屋。但生老病死系自然規律,家人在自家房屋內病亡亦屬正常,因此,該種房屋不應認定為“凶宅”。

二、房屋出賣人是否有告知義務

生老病死相關情形並非房屋關鍵交易信息,賣方並無主動向購房人進行披露的特定義務。在購房人未就相關情形進行主動詢問前提下,賣方不主動披露,合法合情合理,並無不妥。

但倘若購房人在擇房過程中特別在意相關情形、並將相關情形作為購房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且購房人主動就相關情形詢問了賣方情況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賣方理應全面、真實地進行告知,如有故意隱瞞即應構成欺詐。

根據題主的描述,應該是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詢問賣方房屋內是否死過人這方面的問題。

以上觀點有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類似判例做支撐。

因此,在房屋不能認定為凶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不符合撤銷合同的條件,所以你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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