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案例:产品验收期间未提出异议能否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漳平案例:产品验收期间未提出异议能否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达成超纤革制鞋原料买卖合意,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在顺利交易完第一、二批货物后乙公司以超纤革发现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认为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内就提出,之后不能因此拒付货款,遂以乙公司不依约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甲公司

我司五张发货单均向贵公司言明:自发货之日起,如有质量问题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司相关人员协商处理,超过规定期限,反映质量问题的我司一律不予受理。贵公司在超过验收期好几个月后才提出质量异议,已不在我司受理范围内。贵公司应该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乙公司

原告甲公司售卖的超纤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解决质量问题之后才能向本公司协商货款问题。因原料质量问题,我公司因此遭受36万经济损失,据此提出反诉,反诉甲公司向乙公司赔付36万。


案件争议焦点

产品验收期间未提出异议,之后能否以质量瑕疵拒付货款。


案件审判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进行超纤革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第一、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乙公司提交的皮革实物、实物鞋子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甲公司销售,更不能证明甲公司第三、四、五批超纤革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其经济损失36万元。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商事交易中,注重交易的效率,通过当事人意识一致,以实现交易关系的稳定。产品的验收期间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规定一个最合理的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思自治,以合同形式约定期间。但乙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乙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应承担不履行验货义务所带来的风险。

买方超过验收期而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对该质量瑕疵是否能在约定验收期内可以发现进行判断。如果属于表面瑕疵,可以在验收期内发现的,应在验收期内提出,若属于深层次瑕疵,则应当考虑瑕疵是否在约定验收期内发现。本案中,买方一方面未在验收期内提出验收不合格,另一方面买方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不合格产品系甲公司生产,因此不存在深层次瑕疵验收问题。

漳平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2192元及利息,驳回乙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漳平案例:产品验收期间未提出异议能否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1、合作伙伴应该始终恪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卖方要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买方也应该按时足额付清货款。恶意拖欠,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仅会丧失企业形象,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2、在交易中应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一是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防止日后纠纷产生时缺乏相关合同依据;二是即使交易中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应该重视对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便日后诉讼中可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3、买卖合同双方,一方认为本方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质量通知,要求换货或退还,否则可能因为超过合同或者法律的质量异议期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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