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法制报微信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配备的规定。本规定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职责,目的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工作中要注意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注意避免过度强化其罪犯身份而导致自我身份认同方面的偏差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标签化效应。矫正措施应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如劳动技能缺乏、心理疾患、药物酒精依赖等,帮助其解决问题,适应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无论履行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等活动,都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避免因各种不必要的措施而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第二,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践中普遍反映,社会工作者存在流动性大、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足、女性偏多等问题,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建立社会工作者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制定完善有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对于积极参与或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晋升渠道,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2、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隐私应当保密;在工作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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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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