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發佈了一篇報道。
《“吃狗肉的權利”真偽之辯:伴侶動物是受保護對象,不可食用》?(可自行搜索)
首先,小編想要針對文章提出一些問題
以下將截取部分文章進行展示,覺得小編斷章取義的可以先去閱讀全文。
第一個問題就是,市場上的狗基本上都是偷盜毒殺而來?請問這篇文章的作者有全面調查過嗎?有具體數據嗎?還是,這僅僅是他的主觀認為?
相信大家在之前的新聞中是可以知道,我國還是有不少肉狗的養殖場的。雖然,很多並不符合規範,但也不能全部抹殺啊?
上面才說完狗肉沒有檢驗證明,下面又說花錢就能有檢驗檢疫合格證,請問,為什麼有機構能夠出具並不存在的證明?另外 大家不覺得有一些更重要的事情要處理嗎?
先不說最後兩句話有沒有合理性,上面說到,自養自宰是沒問題的。也就是說,可以自己殺自己的狗來吃肉。
那麼,如果銷售活狗的商家,有相關檢疫證明(文章有提到過,目前,我國有活犬的相關檢疫程序卻沒有狗肉銷售的相關檢疫程序)。
然後,消費者去買活狗,然後到某加工店請人幫忙屠宰並烹飪?
請問在此案例中,消費者不違法?
如果不違法,為什麼銷售狗肉就違法?此兩者有本質性的區別嗎?
那麼是否可以這樣,以後狗肉店就叫來狗加工店(主營業務,代客殺狗,代客烹飪狗肉),然後,旁邊往往會巧合地有一個活狗銷售店鋪,大家湊一波就可以交易了。
以上內容,僅僅是針對澎湃新聞的文章的一些看法,本人對法律並無不敬之意。只是對某些愛狗的記者打著法律的旗號寫著自己主觀意見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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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自己的看法。
狗肉沒有食用檢疫標準,那為什麼不去完善而是一刀切?
為什麼國外沒有的法律我們就不能自己去設立和完善,以滿足我們國內某些地區的需求和傳統習俗?
為什麼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更多的民生問題上,以求和國際接軌,而是在能不能吃狗肉這個問題上和國際接軌?
小編認為,這些才是大家想要答案的問題。而不是對已經存在的想象進行批判。
小編的看法肯定是片面的,如果大家有什麼看法,歡迎在評論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