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大隊紮實開展統一行動 科學開展自主行動 取得豐碩戰果

為有效防範道路交通安全風險,保障轄區路段暢通、有序

,按照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支隊“百日行動”工作部署,結合《全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春季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針對轄區實際情況,4月18日至20日,呼和浩特大隊開展週末統一行動,21日大隊自主開展打擊交通違法行為整治行動,多措並舉,嚴查嚴管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取得豐碩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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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4月18日15時10分,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在金山收費站對一輛白色小型轎車進行例行檢查時,該車駕駛員未能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後經民警核實,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屬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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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4月18日15時30分,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東收費站發現一輛白色越野車突然停在路邊,一男子迅速下車向遠方跑去。民警見狀立刻組織追擊,成功將其攔截。隨後,民警確認該男子為車輛的駕駛員,並且在該男子身上聞到濃重酒味,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該駕駛員已經超過醉酒駕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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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民警隨即將該駕駛員帶至醫院進行血液檢測,最終檢驗結果為98.15mg/100ml,進一步確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目前,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03

4月18日20時50分,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收費站開展夜查行動,發現一輛小貨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隨即對其進行攔截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勤民警聞到車內有酒味,懷疑其有飲酒駕駛的嫌疑,通過對盧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9mg/100ml,已經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並且調查確認其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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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員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依法處以罰款1200元,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並且暫扣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04

4月19日,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西收費站開展“百日行動”,在檢查一輛黑色小型轎車時,民警發現該駕駛員出示的駕駛證照片與其本人相貌特徵有出入,民警要求車輛靠邊停車接受進一步檢查,不料駕駛員突然駕車衝出檢查區域向市區方向駛去,民警立即組織警力尋找該車輛。

經過排查,民警在附近小區內發現嫌疑車輛,但駕駛人並不在車上,隨後民警通過車輛信息查詢駕駛人聯繫方式,調取車輛附近監控錄像查找駕駛人蹤跡,成功找到了駕駛人。經核查,該駕駛員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資格,屬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並且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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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和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罰款2200元的行政處罰。

05

4月20日上午9時許,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東收費站(北口)開展“百日行動”期間,一輛銀色小轎車見到執勤民警立即停車,駕駛員下車準備逃跑,執勤民警立即上前控制。經過核實,確認該男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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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06

4月20日上午10時許,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收費站開展“百日行動”,檢查到一輛白色小轎車時,當事人表示未隨車攜帶駕駛證,並向執勤民警提供其身份信息,經執勤民警核實後發現,該駕駛員提供的身份信息並非本人,隨即民警將駕駛員控制。經過調查,確認該駕駛員五年前因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已經被依法吊銷,屬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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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07

4月20日15時許,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東收費站(北口)開展“百日行動”時,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執勤民警附近突然停車,駕駛員下車開始與同乘人員交換位置,民警見狀立即上前控制車輛駕駛人,經過核實,該男子駕駛證為B本,屬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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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08

4月20日20時15分,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西收費站開展“百日行動”中,一重型半掛牽引車突然停靠在路邊,民警隨即上前詢問駕駛員原因,該車駕駛員詞不達意,無法說明緣由,且車輛後座的同乘人員,表情不自然,民警隨即調取該車輛軌跡信息,確認其更換了駕駛員,原駕駛員為後座的同乘人員。經核實確認,原駕駛人駕駛資格為B2,屬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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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車駕駛員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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