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没有通知租客卖掉房子,租客可不可以申请判定合同无效?

蹒跚前行


房东没有通知租客卖掉房子,租客可不可以申请判定合同无效?

您好,我是武汉黄俊律师。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专业问题,就一定要看专业律师的回答。

首先,告诉您,不是书本不严谨,是因为法律修改太快。

一、宣告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被废止

(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您提到的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18条的内容,但是这条规定因为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



二、相关法律的变化

1.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对优先购买权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促进交易。

三、结论

法律更新太快,所以非专业人士看不懂很正常。

记住,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

自学也可以,但是要买最新的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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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俊律师


房东没有通知租客卖掉房子,租客可不可以申请判定合同无效?

这个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前后法律规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这是非常之早的规定,是于1988年04月02日生效实施的规定。不过该条文最后被废止。

2009年09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非常清楚,即便产权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所有权与承租权的保障上,我们法律选择了保障所有权。当然,这个更多的是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对于承租人来说,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可以保障承租人所享有的使用权,因此遭受损害的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法律已经在这些方面对于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最后选择认定合同有效来保障第三人及整个市场交易。


叶律师


房东卖房是他的权力。

如果你的租赁期末满,你有权继续住到合同期满,但无法续租;如果你想将房子买下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不知这样回答能帮助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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