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了!徵收中的斷水斷電斷氣……再碰上可訴訟可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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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晶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各地房屋拆遷實踐中,停水、停電等行為也屬於徵收拆遷工作的一部分。但,有時候這一看似正常必要的工作,卻成為拆遷方逼迫尚未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儘快簽約的非常手段,或成為催促還未搬離原居住房屋的拆遷戶迅速搬離的“狠招”。水、電、氣是生活的基本需求,一旦這些資源被切斷,生活就會面臨極大的不便。那麼,當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徵收人只能選擇默默忍受嗎?如果周圍鄰居都已搬離,作為少數派就只能隨大流被迫簽約或黯然離開嗎?面對斷水斷電,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尋求救濟呢?本文,筆者通過(2019)魯行終2238號行政判決書帶大家一探究竟……

妥了!徵收中的斷水斷電斷氣……再碰上可訴訟可索賠!

【案件介紹:集中拆除階段為保安全斷水斷電?】

2018年4月16日,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政府作出章政房徵決字〔2018〕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原告袁女士等10人所有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然而,原告未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其房屋也未被拆除。

2018年8月26日,原告所在章丘二建公司小區開始停水、停電、停氣。期間,徵收工作在不斷推進,絕大部分被徵收人已與徵收實施單位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協議戶房屋大部分已進行拆除。

小區院內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大部分已被拆除,物業公司亦停止了物業服務。但仍有以原告為代表的住戶並未籤協議也尚無立即搬走的打算,故其認為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影響其正常生活,曾先後向濟南市城市更新局、濟南市章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反映未果。

9月,涉案項目改造指揮部向濟南市城市更新局回覆,指出我區自開展房屋徵收工作以來,未出現過斷水、斷氣等行為。經調查,本案原告所反映問題屬於集中拆除階段,為確保拆除安全,各責任單位採取的臨時措施……

袁女士等人遂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章丘區政府責令第三人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告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和物業管理等服務,後又在庭前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請求確認章丘區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提供物業服務的行為違法。

然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袁女士等人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省高院最終認定,本案系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因上訴人居住的房屋被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而引發的行政爭議糾紛,並在對案件事實查明後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政府因實施徵收致原告房屋停水、停電、停氣以及終止物業服務的行為違法,並要求其三十日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障上訴人的基本居住條件。

【“魯法行談”裁判要點歸納】

這一判決頗具典型意義,可謂司法實踐對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等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範例。從中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兩點:

1. 徵收拆遷過程中的“五斷”,可訴!

在徵收拆遷工作中,停水、停電等行為屬於工作的一部分,作為供水、供電等企業作出終止相關服務的行為僅是輔助或者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徵拆工作,實施該行為不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後果也不應當由其承擔,而應當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機關來承擔。

如果停水、停電等行為發生後,行政機關並未實施後續的拆遷工作,也未作出與停水、停電相關聯的其他行政行為,則停水、停電等行為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關企業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改變了當事人與供水、供電等企業的權利義務關係,對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產生了影響,屬於獨立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2. 斷水斷電等方式若涉及違法,可要求補償或賠償!

徵收主體未依法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安置之前,應當保障被徵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過施加影響、以斷水斷電等方式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否則該行為將被確認違法。

在行政機關實施的停水、停電等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協調有關單位滿足當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被徵收房屋確已不具備恢復水電氣的條件,行政機關亦應當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救,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適當賠償,切實及時保障當事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權益。

【遭遇斷水斷電要積極採取救濟行動】

根據這一裁判,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是,“政府主張絕大多數居民已經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為對其他未籤協議居民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的正當理由。”無論拆遷方以什麼藉口對被徵收人停水停電,都是於法無據的,以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被徵收人搬遷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其次,針對斷水斷電等“五斷”情形,被拆遷人要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應對。主要步驟有:

1. 判斷“五斷”的原因。聯繫供水供電等資源供給部門,瞭解斷水斷電的原因。同時,要注意收集證據材料,可對談話的內容進行錄音,給現場被破壞的水錶和電線進行拍照、錄像。若看到斷水斷電的通知或是預先告知,要及時拍照保存這些書面文件。

2. 確定責任主體。聯繫供水供電等部門後,若確定斷水斷電等是因拆遷所導致的,就會涉及徵收方的責任。被徵收人在收集好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申請對違法徵收行為查處、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五斷”等行為違法並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行政賠償等途徑實施救濟。

斷水斷電斷氣等“五斷”現象看似尋常,但很可能嚴重侵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遇到這樣的情況,必須積極行動,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予以還擊。然而,斷水斷電也只是拆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個小矛盾,各種複雜嚴峻的局面可謂層出不窮。大家要及時針對所遭遇的具體情況採取救濟措施,杜絕“破窗效應”的發生,始終將爭取公平、合理補償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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