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15个镇街30个村居25个地块

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3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及荆河街道、龙泉街道、北辛街道、善南街道、南沙河镇、东沙河镇、洪绪镇、鲍沟镇、级索镇、姜屯镇、东郭镇、木石镇、张汪镇、官桥镇、柴胡店镇等15个镇街30个村居共25个地块。


滕州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15个镇街30个村居25个地块

滕州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15个镇街30个村居25个地块

注:表格由滕州快报统计,具体以政府公告为准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滕征公告〔2020〕1 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笃西路以北、储备土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南岗村委会、下徐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尚品本色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南、德艺巷以西、同德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镇二养德村委会、陈岗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解放东路以北、同德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镇陈岗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

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9万元(如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滕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30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滕征公告〔2020〕2 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洪绪镇东侯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洪绪镇东侯庄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

位于远大路北侧、山东中亚数控机床公司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东十里岗居委会、后十里岗居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鲍沟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鲍沟镇东皇甫村委会、中皇甫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耀国路东侧、山东耀国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级索镇坝子涯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洪绪镇孔屯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洪绪镇孔屯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东郭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郭镇辛绪村委会、邵疃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姜屯镇种寨村,储备土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屯镇种寨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木石镇振兴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石镇振兴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腾飞路南侧、王开医院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善南街道王开二居委会

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张汪镇,104 国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张汪镇孔集村委会、苏河崖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医卫慈善用地、工业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9万元(如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文)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滕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于2020 年4月7日至 2020年4月12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滕征公告〔2020〕3 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官桥镇北韩村旧址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官桥镇北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三位置范围:位于龙泉街道董村花卉市场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冯西居委会、董村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五位置范围:位于荆泉路东侧、沿河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东大庙居委会、西大庙居委会、刁庄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龙泉街道冯东居委会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冯东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北辛街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辛街道侉庄居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笃西路以北、龙泉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上徐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东沙河镇陈岗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镇陈岗村委会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官桥镇官桥三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官桥镇官桥三村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兴业路东侧、山东千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南侧、山东一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任村居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 345 省道西侧、柴胡店镇驻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人民政府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水厂等公共设施用地、工业项目及住宅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9万元(如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滕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于2020 年4月7日至 2020年4月12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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