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器”變“凶器”,小夥騎電動滑板車撞傷人賠10萬

雖然電動滑板車帶來了便捷與潮流,卻令很多司機和行人感到頭疼,因為路上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與速度飛快的電動滑板車相撞,引發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生命危險!

近日,榮成法院受理了首起電動滑板車交通事故案,也為大家提個醒,時刻注意:安全第一,減速慢行!

對於追求個性化、智能化的年輕人來說,騎著電動滑板車穿梭在人群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不同滑板車最高時速可達20km/h至61km/h,上路時速度過快,制動性能差,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近日,榮成一名小夥因騎電動滑板車超速行駛,將他人撞傷,應賠費用高達13萬元,給自己及他人都造成不小的損失。

案情簡介

“神器”變“兇器”,小夥騎電動滑板車撞傷人賠10萬

2019年,孫某騎公共自行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被張某駕駛電動滑板車快速超車時撞倒,致孫某頭部墜地及身體多處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出院後鑑定為十級傷殘,遂將張某訴至榮成法院,索要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萬餘元。該案進入“分調裁”平臺,在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交通事故團隊法官鞠海峰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隨即,調解員對雙方展開了訴前調解工作。

調解中,張某表示會主動承擔後果,因張某剛參加工作,無法一次性支付13萬元賠償款。對此,調解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由張某賠償孫某10萬元,分5年還清的調解協議,並進行司法確認。

以下車輛應認定為機動車

公安部新規: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於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標準中條款7.2.4規定,對叉車等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術語定義中“以動力裝置驅動”“供人員乘用”及“輪式車輛”的三個必備要素),應認定為機動車,無需確定其車輛類型。

注:“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製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或者娛樂休閒,按照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由動力驅動(牽引)的車輛,如:叉車、場地觀光遊覽車、全地形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

電動滑板車本身沒有路權,自然就無法上牌。和一般交通工具相比,電動滑板和平衡車的使用者,身體完全暴露在外,一旦發生碰撞,毫無緩衝餘地,和別的交通工具相撞,使用者處於弱勢,但要撞上行人,也會給行人造成不小的傷害。而且大量電動滑板車沒有明顯反光標識,卻被隨意在夜間使用,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危險。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幸運的暫時搶行十幾秒,不幸的“搶行”人生幾十年。切不可圖一時之“爽”,後悔終生。 (來源:威海法院)

籤審:王 嵐

複審:譚立勇

編輯:顧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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