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託管,投資打款須高度警惕

專題

“福田區私募基金小課堂”專題報⑥

基金募集賬戶管理和基金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從技術上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安全。現實中,不法分子為了達到挪用基金財產的目的,便打起了“賬戶”的主意……

基金募集賬戶管理和基金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機構簽署託管協議,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託管資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託管機構對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現實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基因託管不當增信,或是誘騙投資者將款項直接匯入非募集賬戶,以達到挪用基金財產的目的。

四川P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託管增信機制,設立多隻由第三方機構託管的私募基金產品募集了大量資金,同時與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約定此類基金可以投資於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後,P公司先後將其中13只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資金以投資的名義分別彙集到公司旗下的m基金和n基金賬戶(m基金和n基金未由基金託管機構託管),被管理人支配用於支付未備案基金投資者的贖回款項、基金顧問費、員工工資或直接轉入P公司及其股東賬戶等。監管部門進一步核查m基金和n基金資金流向發現,其資金往來方中,6只基金產品為P公司發行,但未按規定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監管部門通過抽絲剝繭,逐層追蹤資金流向,最終查實,P公司通過設立多隻私募基金,採用層層嵌套、賬戶對倒等方式,共計挪用基金資產近億元。幸運的是,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和處理了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迫於強大的監管壓力,P公司將挪用的基金款項悉數歸還至被挪用基金賬戶,從而避免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投資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約定的募集賬戶,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銀行賬戶或基金管理人相關人員的個人賬戶,上述投資者的打款行為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購買方式。在此,鄭重提醒投資者:

一是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託管,託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於管理人職責,基金託管也不等於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託管”,謹防管理人以“××銀行/券商託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二是投資打款須謹慎。投資人要細看合同,理清公司賬戶、募集賬戶、託管賬戶之間的關係,仔細核對合同中的投資者打款賬戶是否為募集賬戶,對將投資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個人賬戶的要求,要堅決拒絕,高度警惕。

三是投資者在認購基金後,應密切關注私募基金產品合規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以防資金財產被挪用。

製版:柯曉明 王娟娟 劉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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