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涉外金融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近年來,隨著金融對外開放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涉外金融業務快速增長。許多業務中,外方占主導地位,不僅傾向於選擇適用國際慣例或境外法律,而且還要求境外管轄。在尊重經濟主體對法律適用的自主選擇權的同時,我們更希望能選擇中國的法院或仲裁管轄。當前,我國缺乏精通國際金融規則、境外金融法律,能夠熟練運用國際慣例和境外法律解決涉外金融糾紛的司法人才。要緩解上述人才缺口,從長遠來看要靠培養,而短期看主要靠制度創新,靠引進和帶動,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業的壁壘。為此,建議:

一、 加快引進境外有影響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發揮引領帶動作用。一方面,借鑑迪拜、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的做法,通過聘用制、任期制等靈活方式,吸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境外法官、法律專家作為審判機構的法官或陪審員,專職處理適用境外法律和國際慣例的涉外案件。可考慮在國際商事活躍的上海臨港等地,試點法治試驗區。另一方面,可在金融領域試點開放法律服務市場,放鬆外國律師在國內的執業限制,允許外國知名律師在中國註冊為“外國執業律師”,並允許中國律師事務所聘用後直接代理外方或涉外金融法律服務。

二、 加大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間的人才交流力度,培養“法律+金融”的複合型人才。建議進一步拓寬法官選任渠道,對有影響力的金融律師、金融法務人員等市場人才,可以以掛職形式任法官(掛職任法官需突破《法官法》法官不得兼職的規定);對於掛職型法官,建議簡化其任免程序,免除法官遴選考試,不佔員額指標。對金融監管部門、政府機關中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人才,可以以任職、掛職等方式與司法人員雙向交流。

此外,建議針對上海臨港國際商事(包括涉外金融)審判組織單設境外培訓與交流費用,有計劃地組織有潛力的法官到境外進行半年以上的中期學習,熟悉境外法律和普通法系審判規則,提高涉外金融案件的審判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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