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种类中应当属于书证。理由是,鉴定意见一般是由取得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依照国家出台的鉴定标准,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专业性、权威性,不具有鉴定人的主观色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交警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是案件的举证方,其本身不属于第三方,难免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带有主观倾向。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事人救济途径比较窄,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不能向第三方申请重新鉴定,只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没有其他救济渠道。

交通肇事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书证,而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指的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鉴定人指的是自然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鉴定人,上面加盖的是单位公章,形式上看更符合书证的定义“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这个涉及的就是行政证据的采用问题。《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认定书可应界定为公文书证。审查时应该遵循书证的审查方式进行,对制作主体、制作程序、文书格式、责任确认等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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