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602”發票的稅務處理與應對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可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開具編碼為“602”的不徵稅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當房產銷售收入真正實現時,再根據具體情況,按實際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人可能會困惑開具了“602”發票後,在開具正式發票時該如何處理?

針對這個問題各地有較大差異,舉例列示如下。

1. 廈門市國稅

《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十四)》第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取得預收款,開具稅率欄為“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若後續再收到餘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升級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其中下設有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上述情況中,企業收到預收款,已開具稅率欄為“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後續收到餘款,應將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回紅衝,再開具全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青島市國稅

《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操作指引》第四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收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2016年5月1日以後,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衝紅,收回原發票,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3. 山東省國稅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六)》第一條“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開票問題”中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營改增前,企業收到預收款後,開具由山東省地稅局統一印製的收據,作為企業開具發票前收取預收款的結算憑證。該收據統一編號,管理上類似於發票,購房者持該收據可以到房管、公積金、金融等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營改增後,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註欄單獨備註“預收款”。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全款,待下個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並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不再將已經預繳稅款的預收款通過申報表進行體現,將來正式確認收入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時也不再進行紅字衝回。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其範圍包括: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按照筆者的理解,現房地產企業預收款開具的不徵稅發票,類似於原營改增前開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收據,僅作為收支的憑證,且並不屬於47號公告中所列舉的開具紅字發票的範圍。因此,在開具正式發票時原不徵稅發票無需向業主收回予以衝紅。

如果當地政策要求收回,業主把不徵稅發票弄丟了又該如何處理?為了防止丟失票據帶來財務和法律上的糾紛,購房人應以書面形式出具遺失證明確認票據的失效,交由房地產企業留底備查。

當然,企業發生實際業務時,還是應以當地政策和企業規定為準,如當地政策規定需要收回,房地產企業將其做為憑證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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