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猩猩。
在我這做過保險規劃的朋友應該知道。
我會對被保人是否有過醫保卡外借進行詳細問詢。
借給誰了?買了什麼藥?是在藥店買藥還是門診取藥?
外借醫保卡這事,來找我諮詢的朋友裡,不少都做過。
自己用不到,餘額放在那感覺也是浪費,父母要買啥藥,就把自己的卡拿給他們刷。
然後找我規劃保險的時候就傻眼了。
在藥店買了些感冒藥什麼的倒不影響,有些拿去給別人買高血壓藥、心臟病藥的,還有甚至拿去給別人住院報銷的。
那我只能說自己種下的因,苦果也只有咬著牙吞下去了。
買保險時咱們都要先填一個《健康告知》。
以前保險公司對醫保卡外借不那麼重視的時候,在健康告知是詢問:“是否有某某既往病史或現在正患某某病?”
消費者是這樣理解的:我沒有患過這個病,那我就沒有既往病史。
保險公司是這樣理解的:你在某年某月,在某藥房,
用醫保卡買了治療這個病的藥,那你肯定是得過某某病,你沒有如實告知。你給保險公司解釋,這是你借給別人用的,不是自己買來吃的。
但——怎麼證明呢?
怎麼證明自己是一個健康的人呢?
比如高血壓,你說你近期體檢血壓都在正常範圍內,自己沒有高血壓。
但高血壓是可以通過藥物控制的,保險公司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吃了藥再去體檢的,是不是隱瞞了自己有高血壓的事實,想帶病投保。
往年有不少理賠糾紛,就是因為醫保卡外借,保險公司覺得被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選擇不賠。
倘若真的因為高血壓相關疾病出險了,一查你投保前買過好幾次降血壓的藥物,那真不能怪保險公司往帶病投保、隱瞞實情的方向想。
這些年一些新的保險產品也學乖了,在健康告知中加了這麼一條:
是否有過醫保卡外借?
選“是”的話直接拒保。
此外,我們國家《社會保險法》上有明確說明: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就是說外借醫保卡,屬於“騙保”行為。
那有過“騙保”行為,保險公司自然會考慮道德風險的問題,萬一你在我這也“騙保”呢?
像上海、深圳這些城市,還出臺了更具體的規定,比如上海會對有外借醫保卡行為的進行罰款,深圳則是暫停一段時間的醫保待遇。
有些地方監管可能沒那麼嚴,但你不能當沒有這一條法規啊。
不過各位也別過分妖魔化醫保卡外借這件事。
外借買了一些感冒藥、止瀉藥之類的,對購買商業保險,是沒有影響的。
因為健康告知也不會問你有沒有感冒過,有沒有吃壞過肚子。
買一些非處方藥的話,基本是不會有問題的。
但拿著別人的處方,用自己的醫保卡在藥店買藥的話,一些無關痛癢的小病,不影響的疾病還好。
像上圖這款重疾險,如果是買的什麼鼻炎、痔瘡藥。
那你就直接認了吧,就說是自己患的,也不影響理賠。
如果買的是一些像急性肝炎、腎炎這種非慢性病的治療藥物。
那麼一般來說,部分願意承保醫保卡外借的保險公司,會讓被保人提供近兩年的體檢報告。
如果報告中,這些疾病的相關指標沒有異常,那還是可以標體承保的。
當然,保險產品的選擇面就窄了,只能選擇願意接受醫保卡外借核保的保險公司產品。
如果是一些慢性病,像開頭我提到的高血壓,或是糖尿病。
那即使最近兩年的體檢報告指標正常,最後的核保結果可能也不太好。
因為這些疾病都是可以通過藥物控制的,保險公司沒法判斷你是不是真的沒有患高血壓或者糖尿病。
這種情況我只能建議嘗試向多家接受醫保卡外借的保險公司投保,附上自己所有能蒐集到的自證資料,
碰碰運氣,還是有幾率標體承保的。最後,假如是外借給別人去門診看病,或者住院報銷用了。
那我建議直接認了,不管啥病,就當自己得了,然後看看患了這些病還能買什麼保險就買什麼吧。
這種行為在保險公司看來,既有健康風險,又有道德風險,寧可錯殺,不可放過。
我們國家也注意到了親屬之間外借醫保卡的現象。
之前法律法規的“堵”,是為了規避騙保的發生。
而為了解決這個民生問題,除了“堵”,還得“疏”。
於是各省各市陸續出臺了《醫保家庭共享》政策。
這個政策允許參加了社保的直系親屬間,共享醫保卡餘額。
共享前必須先進行社保卡家庭成員的關聯,關聯後個人賬戶就能給指定家庭成員使用了。
像廣東、浙江、廈門、杭州等省市,已經實施了這個政策,最新消息福建也將在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政策。
每個城市也還有自己的細則,具體規定還請詳詢你們當地的社保中心。
至少未來,我們可以心安理得的把醫保卡借給自己家人使用了。
但如果你在辦理共享醫保之前,已經外借了醫保卡,還是參考上面我說的情況處理吧。
如果你不清楚外借買的藥是否會影響投保,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聯繫我。
亡羊補牢,未為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