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關係是什麼

合夥企業有各種各樣,類型具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隱性合夥人和顯名合夥人,從經營範圍中有普通合夥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推選出來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之間有什麼關係嗎?下面就由企邦企服小編整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心中的疑問。

普通合夥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關係是什麼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由普通合夥人全體決定,委託出來的。負責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執行合夥事務。同時普通合夥人具有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能,執行事務合夥人需要定期向普通合夥人報告經營狀況和情況。

普通合夥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關係是什麼

相關法律:

《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所整理的相關知識,執行事務合夥人要對普通合夥人負責,如果大家在合夥事務中遇見問題,如因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在處理因為自己的嚴重失誤造成合夥企業損失的,可以來華律網諮詢專業的律師團隊,他們會給您更為精準的答案。

1、成為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為的,而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人。
2、權限來源不同:
普通合夥人的權限來源於合夥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係,該等委託法律關係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夥人沒有對外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是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
《企業合夥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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