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強行送精神病院住134天 自救後起訴學校和醫院

劉剛入學第二年,在學校宿舍,他被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呆了134天,期間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

根據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入院記錄來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劉剛其他項均顯示正常。

從精神病醫院出來後,劉剛開始找學校和醫院要說法,並提起上訴。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10月10日,二審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進行,審判舉證環節持續到中午,法官宣判休庭,擇天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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