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中心城区既有住宅要加装电梯了,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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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切实改善老年人及其他“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多方筹资,共同分摊;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管并举,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元式住宅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

(二)四层以上(含四层,但不含地下室);

(三)已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

(四)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

(五)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不属危房。

三、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即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代理人。申请人可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开展加装电梯前期准备工作并申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移交档案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加装后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但必须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施工等单位管理的,使用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施工等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人)负责日常保养、申请定期检验、应急处置等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或零部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加装程序

(一)业主协商。由单元全体业主自行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一致(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产权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直接影响周边业主采光、通风、日照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也应当与住户共同协商一致,并需单位法人书面同意。

(二)编制方案。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其中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同步设计施工图),方案必须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方案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自张贴次日起计算)的公示。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盖章备案。有异议的,街道应积极响应相关业主请求,组织进行调解,促进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环节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等要求,不影响持异议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备案通过。

(三)申请报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2.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3.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电梯安装施工图(已经图审合格)及既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6.街道的公示备案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联合会审。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区住建部门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进行联合审查。会审部门可以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联合会审意见视作审批意见,参与会审的部门不再单独核发有关许可证书。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加装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不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不同意加装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组织施工。申请人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以上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工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持联合会审意见书面向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备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签署备案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将工程资料编制成册,移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七)运维管理。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至少确定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并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购买“保险+服务”,运用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

五、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采购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分摊。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二)单位支持。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支持。

(三)财政补助。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已完成水、电、路、气改造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以使用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部分资金用于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其它政策性补助。

(四)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养老产业、融资租赁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电梯收入。通过引入电梯广告位实现创收。

六、支持政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三)对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优先列入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优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其他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四)市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元/台。

(五)对业主个人出资部分,可依法按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人提取本人和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费用,维修资金使用和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六)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共享电梯”等新的商业模式,依法推动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场化运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月湖区政府、信江新区管委会、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建立推进机制,推动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优化审批服务。住建部门要主动做好加装电梯牵头工作,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并为群众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和服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手续,在联合会审时一次性审理完成相关手续。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为加装电梯需进行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提供方便,开辟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发挥属地优势。区(管委会)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市民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包括加装电梯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加装后的使用管理;二是为申请人制定电梯加装方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公示公开相关信息;三是做好矛盾协调和化解,争取业主间意见一致,保障加装电梯顺利进行。

八、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加装电梯工作手册》,简化并明确加装电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事流程;负责指导各区(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加装电梯消防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牵头建立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家库。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业主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提供咨询服务,为加装电梯办理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及使用登记,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兑现市级奖补政策。

(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手续办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争取或制定养老服务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简化并明确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办事流程。

(九)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网管线迁移改造工作。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将市直有关部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权限赋予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鹰潭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若干规定》(鹰府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余江区、贵溪市、龙虎山景区、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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