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課:數字時代 如何保護文化產業的版權?-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6日訊 4月7日至12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推出了第二期“文化產業版權保護與管理”公益直播課。本次課程聚焦著作權法修改、數字經濟下著作權司法保護,在線教育、博物館運營、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短視頻等文創產業中的版權熱點問題。

劉銀良:從著作權法目標看我國著作權的權利體系重構

北京大學法學院與知識產權學院劉銀良教授從促進版權產業發展的視角出發,分析著作權與技術發展的關係,闡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標及著作權的正當性,剖析作品的前提、特徵與範疇,並基於現有著作權體系的特點和不足,為我國著作權體系重構提出立法及司法建議。

針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劉銀良建議刪除口述作品、曲藝作品、雜技藝術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四個作品類型,將攝影作品納入美術作品,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將模型作品納入圖形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4項精神權利、13項經濟權利以及對經濟權利的處分和獲酬權。針對著作權體系重構,劉銀良建議,在4項精神權利中,刪除修改權,因為它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幾乎是一種權利的兩個方面,在現有署名權中僅規定了積極署名權,建議補充消極署名權的內容。在13項經濟權利中不再保留“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保留複製權、發行權、表演權、傳播權、演繹權5項權利:把出租權和展覽權併入發行權,把放映權併入表演權,傳播權中包括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中廣播權仍可適用法定許可,演繹權包括改編權、攝製權、翻譯權、彙編權。同時,在經濟權利的處分和獲酬權中可增加追續權。重構後的作品體系和著作權體系有助於維護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的確定性,從而有利於促進版權產業健康發展。

陳紹玲:在線教育的合理使用與版權保護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線教育市場異常火熱,其中版權問題不容忽視。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陳紹玲副教授通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在線教育與合理使用的關係,進一步分析了破壞技術措施獲取在線教育課件行為的定性,探討了在存儲和銷售盜版網課的情況下,存儲平臺和電商平臺的責任規制。

陳紹玲強調,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在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發展確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該意見規定的四要素旨在擴充《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但依然受限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兩步檢驗標準,一定程度上擴寬了實踐中認定合理使用的空間。

商業性在線教育機構使用作品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需滿足以下兩點:一是其使用行為應當出於介紹、評論和說明作品的目的,二是要做到少量使用。比如,在線教育機構通常採取的少量例句精講、少量習題精講等教學方式,通常來說能夠滿足我國現行法中合理使用的要求。

郭禾:博物館運營中的著作權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郭禾教授分析了博物館運營與著作權的關係,指出二者“貌合神離”,雖然二者都具有鼓勵作品傳播、鼓勵文化傳承的目的,但基於博物館的公益性質和知識產權市場化的財產權性質考慮,二者在本質上仍然存在差別。

郭禾指出,博物館對外進行著作權許可時,首先要明確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內容,注意許可方式、許可期限、地域範圍等合同管理問題,遇到糾紛時可向法院起訴,向行政機關投訴,或通過仲裁機構、ADR等民間渠道進行維權。博物館館藏資源數字化問題近年來也備受關注,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尤其是VR虛擬現實和AR增強現實技術的應用,使得虛擬博物館擁有了全新的視覺效果和體驗感。這其中著作權意義上的財產利用需要博物館給予充分重視,完善相應的內部及外部管理制度是題中之義。

針對博物館業務涉及的著作權限制,郭禾指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博物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實踐中,博物館還會為製作展覽目錄而複製作品,雖然這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從類似的司法案件中可以看到將此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姜穎:數字經濟下著作權司法保護面臨的新挑戰

數字經濟時代,作品的創作方式更加多元,作品的複製和傳播更加迅速,著作權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審理難度加大。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法官從新型創作成果、新行為方式、新商業模式三個角度,結合著作權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了數字經濟下著作權司法保護面臨的新挑戰,並介紹了法院在司法審判中如何應對這些新挑戰。

姜穎指出,數字經濟的發展增加了著作權審判在法律適用上的難度,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數字技術的應用催生了新型創作成果,短視頻、微信表情、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能否構成作品,其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創作主體是否受到傳統著作權法的限制。二是諸如網盤搜索、圖解電影、在線教育等新行為方式所帶來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三是視頻直播、共享會員等新商業模式所引發的著作權爭議。

姜穎表示,實務中涉及著作權糾紛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比較常見。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利益不同,司法政策對於二者法律適用上的區分是,凡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傳統知識產權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濟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補充作用;雖然傳統知識產權法可以提供保護,但如果這種保護不夠充分,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蘇志甫:文化創意產業著作權保護熱點問題與司法應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蘇志甫法官結合著作權司法審判案例,具體闡釋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短視頻、實用藝術作品、模型作品、古籍典校成果等特定類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判斷,蘇志甫提出自己的四點思考。一是該問題的分歧焦點在於人工智能創作究竟是機器創作還是“人假借於物”的創作。二是法人作品制度是否存在參照適用的空間,雖然已經有司法實踐採取此種安排,但在我國《著作權法》較為嚴格的法人作品界定下,此安排仍存在爭議。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重點究竟是生成內容本身還是算法、程序、規則等。四是在適用著作權法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加以保護具有爭議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考慮其他有效可行的保護路徑。

蘇志甫進一步分析了改編行為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並介紹了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與計算問題。在損害賠償方面,蘇志甫建議,權利人儘量給法官提供支持所請求數額的充足理由,首先,儘可能就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情況舉證;其次,請求適用裁量性賠償或法定賠償時,儘可能多提供參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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