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悟》——真公章,假合同(之一 )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就是建立在公章真实性上面,公章是真的,合同就被认为是真的,合同所反映的内容就会被视为双方真实的意愿。无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追究都是以合同的内容为参照。在一般情形下,即使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伪存有争议,但只要盖章行为是真实的,合同的内容就会被推定为真实的,任何一方再说合同内容是假的,谁也不会相信。法庭上基本上也是遵循这个原则,无论哪一方否定合同的真实性的途径只有一条——申请公章鉴定。一旦公章被鉴定为真的(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一致),则合同内容就成为判断双方行为对错的唯一依据,法院判决就只会从合同的约定内容出发,判决哪一方才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则成为被制裁的对象。由此可见,公章越来越成为公司权力的象征,谁掌握了公章,谁就是公司意志的化身,加之自古以来中国人心目中对“印把子”作用的天然认知,令国人一看到中间有一枚红色五角星的鲜红的印章,马上就附加了无比的信任。如果公章中间是国徽,那就意味着被赋予了“圣旨”的效力。

正是因为公章被赋予了这般魔幻的力量,所以公章本身也就成为了各种离奇案件发生的引信。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之间因开采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榆树沟的花岗岩石材矿发生了争议,在双方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就发生了“真公章,假合同”的离奇情节。2005年5月1日,昌宇公司与陈呈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昌宇公司将自己享有开采权的花岗岩石矿发包给福建商人陈呈浴,双方约定,陈呈浴投资开采花岗岩石矿,承担开采中的全部支出,包括支付征地、修筑公路、架设电线、安装变压器、建房、打井、租赁工程设备、购置工程车辆以及雇佣工人等所需全部资金。与此同时,陈呈浴向昌宇公司支付矿山使用补偿金,补偿金为固定金额,前三年为每年30万元,第四年开始为每年50万元。该份《协议书》签订后,对于昌宇公司和陈呈浴而言均是你情我愿的互利合作行为,如期履行的话,实现皆大欢喜互利共赢的局面本来是指日可待的结果。但是,陈呈浴毕竟只是个小老板,一口吃下这个大项目确实难为他了。矿山开工以来,开发进展缓慢,投资迟迟不到位,也未能完成向昌宇公司支付补偿金的合同义务,甚至陈呈浴私下将矿山的开采权转让给他人并独自获得收益。昌宇公司眼看自己的矿山无法实现预想的经济效益,逐渐不再看好陈呈浴的履约能力。为了赶紧换一个合作者,于是以陈呈浴违约为由,通过诉讼与陈呈浴解除了《协议书》。经过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程序,法院判决陈呈浴违约,昌宇公司与陈呈浴签订的《协议书》解除。陈呈浴收到解除《协议书》的判决后,当然急了眼,因为开发矿山毕竟投入了前期资金,如果只是解除《协议书》,自己的前期投资怎么算?总不能白白打了水漂吧?更为关键的是,私下转让开采权的行为也就再也掩饰不住了。于是,陈呈浴收到判决后马上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昌宇公司,要求昌宇公司返还前期投资款9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摸清陈呈浴究竟投资了多少,委托了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呈浴承包花岗岩矿期间的已经完成的土方剥离、矿口开挖的土方量、石方量进行测量,计算出陈呈浴承包期间究竟投资了多少钱。兴益会计师事务所经测算后得出了确定性结论,并向法院提交了《鉴证报告》。《鉴证报告》中明确计算出陈呈浴在承包期间支出的开采费为7112080元,竟然接近陈呈浴提出的900万元的诉讼请求数额。陈呈浴收到该份《鉴证报告》后当然是如获至宝并且欣喜交加,总算是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算的结果,不是自己瞎吹牛呀,这下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总算有了盼头。但陈呈浴并没有继续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而是撤回了该项起诉,转头回到自己的老家福建宁德提出诉讼,要求昌宇公司按照《鉴证报告》认定的数额7112080元对其进行补偿。毕竟在自己的家门口诉讼,又加上有《鉴证报告》加持,陈呈浴当然底气足了不少。(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