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蘿蔔章”一定要管好!

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蘿蔔章”一定要管好!


企業經營中很多時候埋藏著風險,有時好比火中取栗。諸多風險中,其中一個就是法律風險,而這當中,就有豬一樣的隊友埋下的坑。


下面就通過三個真實案例,講講豬一樣的隊友是如何用“蘿蔔章”埋下大坑,可謂“蘿蔔章”易蓋而坑難填。


01.總公司勞務分包出去成立的某項目部蓋了個“蘿蔔章”,最終由總公司承擔責任


這個案子中,王某是出租建築器材的,謝某是從武漢聯成公司勞務分包了部分業務的,具體來說是分包了“山東文登抽水蓄能電站業主營地房屋建築工程-建築結構安裝勞務工程”。


說白了,謝某是個包工頭。這個包工頭刻了一個公章,即武漢聯成公司文登項目部公章,並用這個公章與王某簽訂了《建築器材租賃合同》,後來因為武漢聯成公司文登項目部欠付王某租賃費,王某將謝某和武漢聯成公司訴至法院。


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蘿蔔章”一定要管好!


該案已經過二審,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針對武漢聯成公司是否應該對欠付王某的租賃費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文登房建項目部、謝某與王某簽訂建築器材租賃合同後,案涉建築器材由王某送至武漢聯成公司承包的工地,且由謝某安排工作人員實際接收使用,武漢聯成公司理應支付案涉租賃物的租賃費。


至於武漢聯成公司文登房建項目部能否代表武漢聯成公司簽訂合同及武漢聯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謝某施工,系武漢聯成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公司勞務分包出去成立的項目部蓋的“蘿蔔章”,公司也需要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公司對分包人的用章行為需做好監管,即使是分包人的“蘿蔔章”也要妥善監管,以防範法律風險。


該案子案號為(2019)魯10民終3261號,感興趣的朋友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閱讀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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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分公司負責人蓋“蘿蔔章”出具的欠條,因為系職務行為,最終由總公司承擔責任


這個案子中,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寧陽設立了華康保險寧陽營業部,任命冀某為其公司寧陽營業部負責人,該負責人為營業部的籌建、招待等用途向寧陽縣社華超市購置商品,並出具欠據,欠據由經辦人冀某簽名並加蓋了華康保險寧陽營業部的公章,該公章未進行備案登記。


後來,因為該欠據相關款項的還款問題,寧陽縣社華超市將冀某和華康保險代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華康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欠款。該案已經過二審,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其中,一審法院認為:


華康保險寧陽營業部系依法登記成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現華康保險寧陽營業部已被註銷,其民事責任由華康保險公司承擔,寧陽縣社華超市要求華康保險公司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冀某在擔任寧陽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對外出具欠據並加蓋“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寧陽營業部”印章,寧陽營業部負責人冀某在欠據上簽名,應認定冀某系代表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寧陽營業部的職務行為。


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並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欠據所證明的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現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公司寧陽營業部已經註銷,由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承擔本案付款責任於法有據。


至於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認為冀某存在私刻公章等行為,系其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能依此對抗外部債權人。


至此,分公司負責人購買商品並蓋“蘿蔔章”出具的欠據,因為購買的商品用於職務目的,系職務行為,最終由總公司承擔了責任。


該案子案號為(2020)魯09民終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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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經授權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籤的合同,蓋的是否是“蘿蔔章”各執一詞,合同責任最終由被代理人承擔


這個案子中,中城建設公司中標了伊犁萬業綜合商業廣場開發涉案工程,其與發包單位簽訂建設承包合同時,向發包方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上面明確委託夏某、徐某為中城建設公司辦理項目合同洽談和處理相關事宜的代理人,並規定了委託期限。


在該委託期限內,夏某與寶寧建材公司簽訂合同,購置多項工業品,合同由夏某簽字,中城建設公司蓋章。針對本次蓋章,中城建設公司提出,章可能是夏某、徐某偽造的,公安正在調查,公安刑偵大隊已出具受案回執,對夏某偽造公章一案立案受理。


對此,二審判決中指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因本案中中城建設公司已授權夏某為涉案工程項目相關事宜的代理人,其在委託授權期限內與寶寧建材公司就有關涉案工程項目上使用的施工材料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屬於其代理中城建設公司實施的行為。


即便其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上加蓋的項目資料專用章是私刻公章,也不能否定夏某在簽訂該合同時已享有中城建設公司授予的代理權,其以中城建設公司名義與寶寧建材公司簽訂的涉案工業品買賣合同的效力,對中城建設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由中城建設公司支付貨款。


二審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至此,雖然蓋的章是否是“蘿蔔章”雙方各執一詞,但因為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是代理權限內的職務行為,所以由被代理人承擔了責任。


該案子案號為(2019)新40民終1880號。


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蘿蔔章”一定要管好!


04.如何管好己方的“蘿蔔章”?防範法律風險


早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而足以以假亂真的“蘿蔔章”是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一個重要因素。


針對“蘿蔔章”問題引發的諸多訴訟,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一條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中規定如下: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也意味著,不能因為蓋的是“蘿蔔章”而當然地否定合同效力。


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蘿蔔章”一定要管好!


“蘿蔔章”易得,企業要想規避己方“蘿蔔章”埋下的大坑,就得通過企業管理制度的設計來防範豬一樣的隊友。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下述途徑進行努力:


1、完善用章的管理,其涉及章的刻制和章的作廢兩方面。


對關聯機構,包括勞務分包出去成立的項目部,公司自身的項目部、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部門、公司的代理人等關聯機構和人員明確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制定印章刻制的可以付諸實施的審批程序,刻制好的印章要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啟用時間,作廢的章要留存好作廢記錄,並強化對關聯機構管理層關於用章制度的培訓。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定項目部、企業部門、分公司負責人、代理人簽訂合同根據不同情況或規定需要預先由公司予以審批,或規定需要向公司備案等明確的制度。


3、任用項目部、企業部門、分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前做好對擬任用人員的盡職調查

,瞭解其品行、能力、社會關係、忠誠度與信譽、是否有違法違紀事件、是否為企業盡職盡責等。此舉旨在事先防止豬一樣的隊友加入。


4、簽訂合作協議或勞動合同時,與項目部、企業部門、分公司負責人、代理人約定違反企業用章規定帶來的後果由項目部、企業部門、分公司負責人、代理人自己承擔,可約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產生爭議時,企業有解約並進行追訴的權利。


5、引入電子簽章。通過線上審批,獨立授權簽署人,能夠隨時隨地採用電子簽章簽署文件,還可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電子合同。


“蘿蔔章”如果是偽造的,則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企業印章行為的刑事責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管好己方的“蘿蔔章”是個系統工程,涉及商務談判管理、管理人員的授權管理、內部機構的管理等多個方面。


要想全面科學地防範己方“蘿蔔章”的風險,需要結合每個公司的實際情況,請律師制定切實可行的個性化方案。


文 | 王建英 來源 | 華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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