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再徵意見 許可證不設有效期不等於放鬆監管

銀保監會昨日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監管規定》),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第一次徵求意見相比,此次《監管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履職迴避等方面皆做出了新的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整體來看,此次《監管規定》有放有收,有助於規範保險代理市場,強化主體責任。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由於《監管規定》的調整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因此,在制定過程中,監管部門數易其稿。再次徵求意見後,離其正式發佈又近了一步。

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到期前相關機構需申請延續。對此,銀保監會表示,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而此次《監管規定》取消了許可證有效期的設置,是為了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監管,這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擔心取消許可證有效期,會加大市場風險。對此,新一站保險網總經理國婷麗認為,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只是監管手段之一,該規定取消後,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進行監管,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規範市場秩序。

銀保監會也表示,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監管規定》備受業界關注的一點,即是其對保險機構的高管和工作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行為做出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將堵上部分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套利漏洞。從銀保監會公開信息來看,虛列費用、虛構業務長期是保險行業痼疾,也是保險機構受到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重災區。銀保監會表示,前期,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此次《監管規定》明確履職迴避正是為根治上述問題。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監管規定》對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維持5000萬元註冊資本的准入門檻,對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將註冊資本從10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

對此,國婷麗表示,註冊資本多少雖然與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和服務品質無直接必然關係,但這是其抗風險能力的重要體現之一,且保險的服務週期比較長,更需要相關機構抗風險能力強,因此提高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准入門檻,為的是更有安全保障。

此外,《監管規定》還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進行了修改,取消了此前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額及保證金繳存上限,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自身的經營責任。與此同時,《監管規定》還規範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據業內人士介紹,獨立代理人的相關規定也在醞釀當中,將會專門發佈。(來源:證券日報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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