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七、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修改為“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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