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未收款先开票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怎么解决未收款先开票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未收到款的情况下先开发票,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买受人已经支付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却是:你不开发票,人家就不付款给你,这该怎么办呢?建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签合同之时,就在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收到卖方的发票后,再行付款;或者约定:本合同中发票的开具并不表示付款行为的完成,双方均认可以银行转账作为实际付款的凭证;还可以约定:卖方申请付款时应当先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再行办理付款事宜。

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约定类似上述内容的条款,可以要求买方出具一个“收到发票后再行付款”的书面文件进行说明,当然要加盖公章;如果是个人就要签字捺印;

三、如果买方不愿出具书面文件,仍要求先开发票才付款,可以通过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方式,来保存买方提出的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双方交流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证明是否是先开票才付款。

对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实际商务往来中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尽管现实中单独的发票来证明付款义务并不容易,但这种可能性在诉讼中仍然存在。

怎么解决未收款先开票的法律风险?

<code>请看以下摘选的案例/<code>

2016年5月,甲公司就乙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辩称:其中一笔45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甲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收款的事实,甲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理由为: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非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是对发票证明功能的曲解,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出具的收款发票,应当认定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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