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总价款为120万元,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各收款40万元。同等货物现销价为90万元,成本为6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2020年1月1日: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
借:主营营业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90万,所以营业收入调减90万。营业成本不变。
2021年1月1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45.2
贷:长期应收款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
贷:财务费用 9
企业所得税处理:
营业收入调增40万、融资收益调减9万
2022年1月1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45.2
贷:长期应收款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9
贷:财务费用 9.9
企业所得税处理:
营业收入调增40万、融资收益调减9.9万
2023年1月1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45.2
贷:长期应收款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1.1
贷:财务费用 11.1
企业所得税处理:
营业收入调增40万、融资收益调减11.1万
几点说明
一、关于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1、会计上认为货物销售的收入依然是90万元,多收的30万元是因为给客户提供了较长的账期从而获取的融资收益。
2、税法认为,货物销售收入就是120万元,不给区分融资收益。
二、关于”权责发生制“
1、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成本的确认遵循配比原则。所以,2020年1月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2、税法上,权责发生制是一般原则,但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总另有规定的则除外。
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故而,货物销售收入要留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2021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1月再行确认,而货物销售成本则无除外的规定,仍然按权责发生制在2020年1月扣除。
另,税法上,也无有配比原则的规定,所以,货物销售成本不需随收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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