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理拆遷文告,補償標準也不理你

房屋拆遷要經過很多的程序,其中有的程序意味著拆遷進入尾聲,被拆遷人如果沒有采取行動,補償安置的結果就會按照拆遷方已經確定的標準實現。

對於拆遷的程序,簡單說分成四大步驟:步驟一先做出徵收的行政決定;步驟二進行評估;步驟三依據評估的內容,確定補償方案,簽署補償協議。如果第三步沒有達成補償協議,就會出現步驟四,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方會下達徵收補償決定,對於集體土地上則是限期騰地決定。

當被拆遷人看到了步驟四的內容時,一定要留意,這兩個決定非常重要!!見到了仍不理不睬,安置補償就會按照對方確定的標準進行,關鍵是這時再想提升補償標準,救濟途徑十分艱難。

你不理拆遷文告,補償標準也不理你

我們先來看關於徵收補償決定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務院590號令第26條)


我們從法條中可以找到一個前提,那就是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補償決定會依照之前已經出現的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在拆遷中,有的當事人覺得拆遷文告就是一張紙,沒啥實際用處,於是,對於文告裡賦予被拆遷人行使權利的機會不夠重視,覺得能拖一下就拖一下,就連見到補償方案也引不起他們足夠的注意。然而,實際卻是,你不及時採取有效的維權手段表達意見,對方按照上述條款,就可以作出補償決定,如果你再不行使異議權,最後會通過強制拆除來落實拆遷工作。可謂是程序一環套一環,環環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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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騰退決定是什麼東東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是下達限期騰地決定的法律依據,對該決定書也是可以行使異議權的,所以該通知書下達後,如果不及時行使異議權,對方也會強制騰退。法律效果和徵收補償決定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一個依據國務院590號令,一個依據《土地管理法》,前者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後者主要針對集體土地上的徵收補償。

補償決定和限期騰地決定這兩種拆遷公文的出現,就是拆遷程序走向終結的時刻。拆遷程序繁雜,維權上也有輕重緩急,這兩個程序是關鍵中的關鍵,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如果此時還沒有積極的維權行動,補償就成定局,再想改變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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