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車—— 無證行駛的委託招投標機構購買法律服務該被叫停了

作者:甘肅天問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李鐵林律師


律師法律服務是社會服務的一種,但又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服務,有自己運行的特殊規律。律師、律師事務所有自己特定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其他特定的行為準則規範要求,有自己的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有自己的行業協會——律師協會。律師行業傳統上主要採用平等協商、競爭性磋商、談判等方式購買法律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範,是國家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領域及政府採購行為,並不包括法律服務的購買。但不知從何時起,社會上開始出現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採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法律服務機構,且呈愈演愈烈之勢。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曾參加、參與多起這樣的招投標活動,發現實際情況是:這種招投標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無規操作、無證上路,不專業、不規範,違法亂象叢生。折射出某些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對法律服務規律不瞭解,或者是庸政、懶政,心裡在作怪,意圖通過這種方式逃避責任,實質是亂作為,是典型的形式主義。


剎車—— 無證行駛的委託招投標機構購買法律服務該被叫停了


這些單位通過這種方式選擇法律服務機構的理由是:招投標方式選擇法律服務機構有法律依據,公開、公平、公正,能夠選擇低價優質的法律服務機構,且通過這種形式可以避免利益輸送、暗箱操作發生。那麼,讓我們看看這些理由能否成立呢?


剎車—— 無證行駛的委託招投標機構購買法律服務該被叫停了


一、通過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法律服務機構有無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投標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是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商業服務,更不包括法律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第十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府採購目錄中的服務採購目錄內容為:印刷出版······、會議、培訓、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等之類。也未將法律服務明確涵蓋其中,且該服務僅指一般商業服務類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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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法律規範的規定可以看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只適用於建設工程領域,並不包括法律服務。國有企業通過委託招標代理公司通過招投標採購法律服務的方式沒有法律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所指的政府、事業單位通過委託招標代理公司採用招投標方式採購的商業服務並不包括法律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是特別強制法,採購法律服務並不在上述法律適用範圍內,說明立法者並不認為該方式適合於法律服務的採購。因此,國有企業、政府、事業單位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採購法律服務沒有法律依據。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政府採購法》並不包括法律服務,將法律服務硬置其中,強行嫁接,必出禍亂。

二、通過這種方式能否實現質優價廉的目的?

法律服務不同於一般商業服務,有其特殊性,各地律協出臺的收費參考文件基本都是彈性標準,以當事人協商確定為主。從招投標的實際運行過程看,質優價廉目的無法實現,原因如下:

(一)時間太短、流於形式。一般招投標時間都比較倉促,集中統一開標,時間很短,有的標書多達幾百頁,專家評審委員會很難在短時間內通過閱看標書作出正確判斷。

(二)專家庫中的專家評審委員無熟悉律師行業的法律專家,導致信息不對稱。專家庫中的專家評委都是建設工程領域專家,不瞭解、不熟悉法律領域特點,不具有作出正確判斷的條件。

(三)無交流,談不上協商。一邊是不懂法律、法律行業的工程領域專家,一邊派出參加招投標活動的基本是律所的助理律師、實習律師,招投標雙方基本無實質溝通交流,談何選擇?又何來質優?

(四)為逃避責任,只選低價。評分方法上以投標人報價最低價為評標基準價。低價目標能夠實現,可質優呢?價格與價值相符的價值規律是成熟公平市場的基本法則,更何況是更為複雜、特殊的法律服務領域。建設工程領域招投標劣幣趨逐良幣、逆淘汰產生的惡果,令人詬病,教訓深刻。法律服務領域如今也步其後塵確非明智。如果沒有協商、沒有溝通、沒有談判、沒有方案,只是比價,難免出現法律服務領域的“豆腐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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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程違法 亂象叢生

(一)對投標人資格要求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資格規定的條件清楚明確,實際運行中的法律服務招投標採購,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亂設條件、抬高門檻,甚至先打槍後畫靶子,以不合理條件排除潛在競爭主體,破壞公平競爭規則。如有的要求律所提供近一年度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財政部門認可的政府採購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擔保函,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律所最低註冊資金數額、律師人數、律協出具的無行政處罰證明;有的要求律師坐班,更奇葩的還有要求律所經營範圍有建設工程、房地產等。各種加分條件也是花樣翻新,如本地律所加分,價低加分,有的甚至以招標文件中沒有的條件排擠競爭對手。這些違反律師法、勞動法、公平交易規範的招標內容層出不窮,堂而皇之的公開在不同的招標媒介上。

(二)隨意打分。經常發生讓人驚掉眼球的打分,優秀、規範律所的分數嚴重低於行業內評價不高的律所,本地律所評分比外地律所畸高。如有的評分標準要求在本地有服務機構、律師在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

(三)有亂必有妖,串標、圍標等違法行為大行其道。很多招標人其實早已內定中標律所,通過制定奇葩投標人資格條件排除競爭對手,並對招標代理機構施加影響,通過明示、暗示方式誘導評標專家不合理打分,從而鎖定內定中標律所;有的通知中標人自己找幾家陪標律所參與,邀請招標,律所之間相互幫忙,這種潛規則在律所之間大行其道。

(四)坑害律師、律所,招標代理機構樂此不疲。不提前打好“招呼”去參加基本是陪標,招投標已成了遮人耳目的“合法形式”,由於招標過程中要求律所提供證明既往業績的相應合同及相關材料,存在洩露客戶商業秘密嫌疑,與律師行業對客戶資料保密的要求相悖。即使是真招標,由於只追求低價,優質律所、律師即使中標,也因價格嚴重背離價值,只能通過服務質量縮水、打折扣的方式提供低質服務,由於服務質量無法保證,很少續約,不斷進行招投標,陷入惡性循環。而招標代理機構既可以收取招標代理費,又可以通過高價出售招標文件賺取利潤。

(五)缺乏監督規範、無監管部門,違法亂象投訴無門無法糾正。由於律師法律服務招投標沒有依據,導致過程中發生的違法亂象投訴無門,招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主管部門由於沒有處理依據,也無法處理。這兩年律師業內議論紛紛,無可奈何,出現如《律師招投標,就是個笑話》等不少諸如此類的文章,抨擊法律服務招投標亂象。

套用工程建設領域的招投標法選擇法律服務機構,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先天不足,不僅不能起到選擇優質價廉法律服務機構的效果,反而大量出現違法亂象,腐敗滋生。尤其是作為法律人的律師參與其中,更是嚴重破壞法治環境。實踐中有不少優質律所、名律師知道不妥,可為了保持客戶關係,無奈參與,令人心痛。

通過招標代理機構採用招投標方式購買法律服務屬於無證行駛,徒增律師時間、經濟成本,人為增加的社會交易成本,暗箱操作嚴重,嚴重破壞社會法治生態環境。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法律招投標2萬多起,2019年3萬多起,雖然數量增加了35%左右,但金額卻從2018年的近3億元下降至2億多元,表明律所之間惡意低價競爭趨勢明顯;招標範圍從法律顧問、法律諮詢、銀行清收發展到各種訴訟、盡職調查、證券、債券發行諮詢等專項法律服務超過十八個類別。如果繼續任其愈演愈烈不加阻止,會對整個律師行業帶來災難性打擊。


剎車—— 無證行駛的委託招投標機構購買法律服務該被叫停了


四、應該調整還是應該叫停

由於將法律服務納入招投標法或政府採購法全無法律依據,不存在對該法進行調整、修改的前提條件,有些國家通過招投標採購法律服務,是由於其已有相應的規範文件、相應的專家庫人員、監督機構等,而我們的法律服務招投標純屬裸奔,除非我國行業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起草制定了符合行業規範的招投標規範,才有可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調整。

由於該種招投標及政府採購並不適合法律服務領域,因此強烈建議立即採取措施叫停該種採購法律服務亂象:

1.招投標及政府採購相關主管部門立即發文,明令禁止通過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採購法律服務;

2.各級律師行政主管部門、律師協會向招投標及政府主管部門發出溝通文件,督促相關主管機關發文叫停;在適合律師行業的招投標規範未出臺前,不鼓勵、不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此種招投標活動;

3.廣大律師自覺抵制參加該種招投標活動。

叫停這種簡單粗暴、逃避責任、破壞公平、滋生違法腐敗的法律服務採購方式。通過尊重法律、尊重律師、平等協商、公平競爭的合理方式選擇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律師自覺走到爭創律師事務所品牌、努力提升律師自身業務素質的良性競爭軌道上來,起到淨化法律服務市場環境的效果。通過獲得高質量法律服務,切實起到維護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的作用。當然,我們也期待律師主管機關、行業協會能夠組織力量學習、研究、借鑑國外比較成熟的招投標購買法律服務規範,制定適合中國律師行業特點的中國律師招投標法或公平交易法,引導國有企業、政府、事業單位選擇正確方式購買法律服務,促進律師業健康、良性發展。

後記:本文是對2020年3月12日發佈的《該對帶病上路的委託招投標購買法律服務叫停了》文章的修改版,自《該對帶病上路的委託招投標購買法律服務叫停了》文章發佈後,引起了不少同行的共鳴、討論,且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議,作者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在此對提出中肯意見的省律師直屬分會副會長霍吉棟律師、省律協直屬分會監事長竇佔國律師及贊同作者觀點的仲文萍主任、魏晉雙主任等一併表示感謝。作者期待通過本文能夠引起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高度關注,引起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律協高度重視,各方面應儘早行動起來,若如此,乃律師行業之大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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