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導語:在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總過程中,宋代的社會生產力無疑佔有著重要的位置。在唐代盛世的基礎上,宋代的經濟更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最高峰,隨之而來的也必然是生產關係的大變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社會關係也要適應不斷髮達的經濟,筆者在本文探討的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這集中體現在商人等群體身上。

“封建”這個詞,必然同等級緊密聯繫在一起,中國封建社會,從職業上將社會成員劃分成了士、農、工、商四個等級,稱為國家四民。又遵照儒家貴賤有等的禮法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將社會成員劃分為官僚、地主、平民、商人、賤民等不同等級,並規定了各個等級在國家中的不同地位。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如唐律中就明確規定:貴族、官僚是享有各種法定特權的統治階級的核心階層,而一般的地主和農民雖然沒有特權,但仍是具有獨立戶籍和人格的平民,他們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統治基礎,其政治、經濟權益受法律保護。而由於一貫的“重農抑商”政策的束縛和制約,商人雖在經濟上很富有,也享有獨立的人格,但卻被另立“市籍”,稱為“雜類”,既不能入仕做官,社會交往也受到嚴重的限制,其“末業”的身份更是為人所不齒,社會地位遠低於平民。

除此之外,中國封建社會中還有一個更加低下的階層叫做“賤民”,如一些農奴、部曲、官私奴婢等。這類人既沒有獨立的戶籍,也沒有獨立的人格,完全是為了生計而出賣人生自由,說是人,其實就對主家來說就像物品一樣可以隨便買賣和轉讓,毫人格尊嚴可言。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而在宋朝,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社會關係也發生了變化。在官僚、地主、平民仍享有其權利主體資格外,此前的“雜類”商人甚至是賤民也都成為了國家的法定編戶齊民。所謂編戶,就是編入國家戶籍的人戶; “齊”,從字面上看可以理解為一視同仁,這就意味著法律已平等地對待了社會上的每一個個體,此前毫無人格的賤民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國有平民,也成為了政權的重要根基。

具體而言,宋代民眾社會地位的變化可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商人由“雜類”向主體的變化

宋代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社會生活對商品需求的擴大,使商業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這不僅使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商人隊伍壯大為一股極有經濟實力的社會力量,也使宋代地位最高的士人對商業在社會結構中的作用以及對商人的認識大大改變。如宋代士大夫普遍認為:“行商坐賈,通貨殖財,四民之益也。”韓琦說:“商者,能為國致財者也”。葉適在批判傳統觀念時講到:

“抑末厚本,非爭論也”。而黃震更是講得更深刻與明確,“國家四民,各有一業,同是一等齊民”。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由此來看,宋代要求士農工商同為一等齊民的呼聲是很高的,再加上商業對國家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宋代商人同其他市民一樣,被編入戶籍,取得了國家編戶齊民的地位,與市民的社會地位實現了平等。其具體的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是改變了唐朝服制上以皂色區別於士民的限制,宋代商人甚至可以穿唐朝官服的紫色,這是商人身份提高的重要標誌;二是科舉考試的門戶對商人大開,

“取士不問家世”,這位商人參政和改換門庭提供了諸多機會和途徑;三是商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客戶由農奴向平民的轉化

宋代的客戶是唐朝隨主屬貫的部曲、客女,因其既無財產,又無獨立戶籍,在宋代以有無財產為標準劃分戶等時,則將靠佃種他人土地為生的人戶稱為客戶,因此客戶成為宋代無財產民戶的法定名稱。宋代客戶又有城鄉之別,即將居住在城市裡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無產民戶稱為坊郭客戶,將居住在農村靠租佃地主土地為生的無地農民稱為鄉村客戶。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但無論是坊郭客戶還是鄉村客戶,都不再是隨主附籍的依附人戶,而是擁有獨立戶籍的國家“編戶齊民”,即“主戶之於客戶皆齊民,”在國家權利主體資格上“非有上下之勢”。這表現出宋代士大夫普遍承認了客戶國家平民的地位。宋代客戶不僅在原籍可以取得獨立戶籍,即使遷移四方,流徒異鄉,只要“居作一年,即聽附籍。”即在新地區同樣可以取得國家編戶齊民的地位。客戶地位的這一變化是中國賤民解放史上一個突破性的進步。

三、僱工由“客戶”向齊民的變化

宋代的僱工,是源於唐朝的官戶和破產失業流入城市出賣勞動力為生的坊郭客戶,而這些客戶也取得了國家編戶齊民的地位,成為了宋代平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僱傭勞動的範圍更加廣泛,不僅僅在官私手工業生產中普遍採取僱工,在農業生產、商業活動、私人家庭中也廣泛採用僱傭形式。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在宋代的僱傭關係中,除了短期和臨時性的僱工之外,一般都採取了訂立僱傭契約的形式。在僱主與僱工自願訂立的契約關係中,明確了僱傭期限和僱值,期滿便各從己便。僱主和僱工處於一種較為平等的地位,既沒有強制性的人身依附,也無勞役剝削。尤其是短期僱工和臨時僱工,不僅來去自由,甚至很能夠與僱主討價還價,在生產中甚至還可以向主家索要酒食。

四、奴僕由“賤民”向良民的轉化

在宋代,由於“無從坐沒入官位奴婢之法”,亦不許“許人請為奴隸”,也沒有世襲為奴的制度,所以受僱於人的都是因為“貧無所養而有男女僦傭於人”的良家子女。因此,唐代的“奴婢賤人”之名,在宋代被人力、女使所代替。人力就是受僱於私家從事內雜役的男性奴僕,女使就是女性奴僕。

淺談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民眾社會地位的影響

宋代私家奴僕的這一變化,不僅反映了宋代傳統“奴婢賤人”的觀念發生了改變,而且更展現出宋代人力、女使的身份與唐代奴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的變化。這些“本出良家”的人力和女使,與僱主沒有人身的依附關係,即使在受僱期間,其身份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總結: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社會關係乃至民眾的社會地位的變化產生了重要影響。總的來看,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其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商品經濟本質上是交換經濟,自由、平等、契約,是其中最核心的價值理念,這種理念在無形中植入到了僱工與僱主、主戶與客戶的關係中。商品市場的流動性也轉化到了每一個個體身上,僱工乃至從前的賤民都成為了具有自由身份的“人”。而龐大的商品經濟體量,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規制與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宋代的法律完備以及對人身權利的保護程度,遠超前代。這不僅是社會分工發展的體現,更是宋代文明高度發達與標誌,人性在宋朝寬鬆的氛圍下得到極大解放,也難怪有外國學者稱宋代為“東方的文藝復興時代”。

  • 參考文獻:
  • 《宋朝事實類苑》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
  • 《宋代農業經濟繁榮的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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