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股权,具体应征收税收的税种和税率分别是什么?

余仲文


我国税法界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是:

第1步:该企业是否在中国注册。如是,则为居民企业,如不是,则:

第2步:判断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如是,则为居民企业,如不是,则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存在源泉扣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三种不同方式。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应当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股权转让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仅限于扣除财产净值,而对于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不再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具体规定与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及留存收益的规定是一致的。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第2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缴税方式与时间

根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是否设有机构、场所,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非居民企业,应视其企业会计账簿的实际情况采用汇算清缴或核定征收的方式。

纳税申报义务的区别

(1)非居民企业将所持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3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境内购买此项股权的居民企业还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第4条、第5条第1款、第18条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报备。 国税发[2009]3号文第7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财产转让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即明确了居民企业应尽量以履行扣缴义务在先,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此外,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1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15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因此,此种情况下,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5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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