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風險之四」確認求職者是否存在潛在疾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风险之四」确认求职者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根据此条规定,员工在合同期间如果发生伤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

第一、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是不能随意辞退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劳动者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第二、尽管医疗期已经届满,辞退也需要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劳动者不能从事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招进来的员工本身带有职业病的,那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因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以,证明员工患职业病是否是先前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的,这个证明责任是现在的用人单位来证明的,证明不了就要由现在的用人单位买单。

用人单位的应对方案: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患有潜在疾病,入职前一定要安排员工做好入职体检工作。一旦员工正式入职之后才发现,一方面会导致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另一方面,企业找一个病人进来本身影响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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